勞資會議紀錄範例及相關文件


刊登:2020-05-26 ‧ 最後更新:2025-11-04

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例呢?

(一)開勞資會議的原因

勞資會議是公司必須主動召開的[1]

勞資會議除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等功能外,關於變形工時[2]、延長工作時間(加班)[3]、輪班之間休息時間放寬[4]、例假的調整[5]等,都必須要經由勞資會議同意[6]

(二)勞資會議紀錄

事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時,可以參考以下勞動部的勞資會議紀錄範例,以及其他檔案。
勞資會議紀錄必須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並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紀錄事項應包括:會議屆、次數、時間、地點、出席與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以及臨時動議及決議[7]

二、範本的來源

(一)勞資會議紀錄

來自勞動部(2025),《勞資會議參考格式》,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二)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函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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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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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派遞補備查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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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派遞補名冊參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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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83條前段:「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2.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
    I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II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III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3.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2項:「
    I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II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4.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I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III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5.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I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II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III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IV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V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6.   至於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女性夜間工作需要勞資會議會議才能實施,但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規定,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反性別平等而失效,未來將如何因應,仍待勞動部、立法院等機關後續處理。
  7.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
    I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II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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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康立賢(2022),《勞資會議是什麼?勞資會議可以決定什麼?》。

侯嘉偉(2025),《勞資會議誰來開?代表怎麼選?不開會被罰嗎?一次搞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