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所述情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Riley  v.  California案例判決認為非有搜索票不能檢視手機內儲存的資料,我國目前還沒有判例。假如日後您被起訴,而檢察官引用手機資料作證據時,不妨主張這是違法搜索,其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由法院衡酌... (more...)
可以嘗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原判決的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審查檢察官的 核定是否合法。 (more...)
不會。被告即使聘請了律師,他在檢察官訊問前,也不能閱卷的。如果檢察官訊問被告時,當場播放光碟質問有什麼意見,這時被告才會知道光碟的內容。 (more...)
因為遷址未能收到傳票、判決書而被通緝的案例相當多,提問所述,不知道是否屬於這種情形。通緝相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須由本人親自到案查詢。 (more...)
如果已經知道不准易科罰金,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more...)
法定代理人的獨立告訴權,須以提告時具有法定代理人身分為要件。子女成年後,父母已經沒有法定代理人的身分,無權主張獨立告訴。至於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的規定,是指有告訴權的人遲誤「六個月」告訴期間而言,與喪失法定代理人身分因而不能獨立告訴的... (more...)
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要在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告訴期間就不能提告了,何況已經事隔將近十年,早已逾期。 (more...)
刑法分則第15章各條的偽造文書罪,其中第212條的追訴權時效是10年,其餘各條的追訴權時效都是20年。 (more...)
警察持搜索票實施搜索,可使用強制力。提問所述情形,刑警沒有違法。(見刑事訴訟法第132條)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