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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才可以向法院或檢察官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即民事案件原告、被告)或代理人,才會向法院指定送達代收人。... (more...)
誰可以提出告訴? 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只有 1. 犯罪被害人、 2. 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 3. 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僅限被害人死亡時)。 常聽到的「保留法律... (more...)
一、通緝的對象只以「被告」為限。證人是不受通緝的。 二、您會不會被傳喚為證人,要看案情是否需要而定,無法預測。 (more...)
提問人您好: 從您的問題來看,對於該案件是非常關心的。不過所詢問題中有些地方需要澄清、說明,以下僅就法律規定加以討論,若有個案具體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外界報導、分析,與實際案情走向無關 刑事案件若尚在偵查中,包含被告的辯護律師、檢... (more...)
能不能因為和解而結束刑事訴訟程序,的確要看涉及的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而定。告訴乃論之罪案件:在檢察官偵查中,還沒有決定要不要起訴之前,告訴人可以因為和解而撤回告訴,檢察官便會作不起訴處分;如果已經起訴在法院審理中,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more...)
司法警察人員調查案件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及第196條之1規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接受詢問。這便是ㄧ般所稱的「約談」。條文「得」字,是彈性用語,表示沒有非用通知書不可的意思。對照第71條第1項及第175條第1項文字,... (more...)
「公訴ㄧ體」一詞,甚少見到。如果說的是「檢察一體」,請查閱法律百科的辭典。 (more...)
經法院認定是不適格(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的確是不許在法庭上提出的。檢辯其中一方如果因為攻擊防禦訴訟策略而硬要出示的話,審判長應當即時制止,並且不予調查。既然對此證據沒有進行調查,就不能引作判決的依據。外國... (more...)
辯護律師為了製作敘述上訴理由狀子的實際需要,可以聲請閱卷。 (more...)
孩子的父母是法定代理人,可以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遞送書狀(一人具名或二人聯名皆可),向少年法庭聲請停止收容,將孩子責付領回看管教導。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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