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
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
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
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
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
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
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
被告;或做出
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
被告已經不存在世上
自然人已死亡或
法人已經不存在的話,
再審理也沒有意義。
該由哪個法院管轄有衝突
如果同一個案件同時起訴到兩個以上的法院(如A、B法院)內,而有「到底該由哪間法院審理」的爭議時,確定由A法院審理後,B法院就必須要做不受理判決。
起訴審查
若法院依法
駁回檢察官的起訴,檢察官又違法再次起訴,法院就會做不受理判決
。
自訴的不受理事由
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第一審第二章自訴當中,只要有「不得提起自訴」規定所述的情形,
自訴人仍然提起自訴時,法院依法就會做不受理判決
。
不受理判決的法律性質
經常跟不受理判決一起出現的概念是
免訴判決,而這兩者都是
法官在沒有實際審理案件的狀況下做出判決,但不受理判決的事由完全限縮在「程序不合法」上,就如同「沒有醬汁的料理沒有必要試吃」一樣,不會觸及到被告是否有罪無罪、是否需要接受
刑罰,所以只有形式上的確定力。
相對來說,會做出免訴判決是因為國家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對這些被告的
刑罰權,而有實體確定力。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