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要辦理在臺灣的遺產繼承,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律依據[1]。臺灣人要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2]。在臺灣辦理繼承相對簡單,但在大陸,繼承人若要自行辦理繼承,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3]。
在臺灣,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等[4])需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5]。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和稅率,是根據遺產的淨額計算,課徵10~20%的遺產稅[6]。
繼承人在調查被繼承人的財產時,無論是不動產或金融遺產等,包括土地房屋、銀行的存款、股票、保險……等,都可以備妥相關文件利用線上或臨櫃的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試算[7]。稅務機關調查完畢後,繼承人會收到羅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的清單,同時有遺產稅的試算結果。如果沒有問題,繼承人即可在申報期限內,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用線上或書面簽章確認,並依照這個金額繳納遺產稅。
繼承人取得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後,即可到地政事務所、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等,辦理遺產的過戶移轉程序[8]。
大陸目前不徵收遺產稅,既沒有納稅期限的約束,也就沒有辦理繼承的期限要求。何時辦理繼承,由繼承人自己決定,拖延數十年未辦,也時有發生。但繼承人必須親自調查死者的財產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並無交代,調查工作就要耗費相當多的精力與時間。不動產由於有統一登記制度及不動產權屬證書(慣稱為「房本」[9])的存在,尚屬容易。其他像是銀行的存款、股票……等金融遺產,繼承人就要透過法院調查或公證處[10]發給的「存款查詢函」[11],否則無權向各金融業者調閱被繼承人的帳戶[12]。如果分別存在多家銀行,繼承人就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勞力。
大陸民法規定繼承人間秉持「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來協商處理遺產分割事宜,若不能,則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13]。不過,不動產繼承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是以「繼承公證」做為必要的前置程序,現在已經取消[14],繼承人可以選擇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或者仍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拿著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業務[15]。
如果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以北京市為例,需要攜帶相關文件如下[16]:
辦理繼承登記時,原則上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都要到場[19],遞交申請後,經過「查詢、申請、查驗、詢問、受理、審核、公示」等7道關卡[20],在一定時間公示且無人異議,繼承人才會取得新的房本。所以,繼承人若平常住在臺灣,還是要多花點時間在大陸,當然也可以委託他人或律師辦理。
不過,臺灣的繼承人要特別注意,由臺灣官方出具的文件(如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婚姻關係證明……等)及個人的聲明(如放棄繼承、委托書……等),都要先由臺灣公證人公證或認證[21],再由海基會將文件副本傳遞到大陸,然後經過使用地區的大陸公證協會核驗[22],才能在大陸使用。
大陸的「繼承公證」,是指由繼承人申請,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確認繼承人有繼承權的程序[23]。臺灣與繼承相關的公證有公證遺囑[24]、密封遺囑開視的公證[25]等,並沒有類似大陸繼承權公證。
繼承公證原則上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臺灣的繼承人必須選擇當地具有辦理涉臺業務資格的公證處,準備的資料大致與前面(一)相同[26]。首先,公證員會確認死者的遺產範圍、是否存有遺囑或遺贈?如果都沒有,則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即其身份關係及繼承順位。其次,在不違背法定分配原則之下,由所有繼承人協商,將遺產做合法且妥善的分配,公證員據以製作繼承權公證書。正式辦理公證前,需要提前和公證員諮詢(大陸的公證處多有免費的諮詢服務),碰到情況複雜的繼承事件,多次的溝通協調更是必要。公證書的內容完成後,繼承人前往公證處簽字並按壓指印,公證員現場詢問並且會錄影記錄,所有的資料、筆錄和繼承權公證書等,都會製作檔案,保存在公證處。
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於提交繼承權公證書的申請人,會提供較便捷的服務,登記機關的審查也會比較寬鬆。以北京市為例,少則數小時,多則3天,就可以取得新的不動產權證書[27]。
大陸的公證員調查事實、探求繼承人的意見,遵循法律規定,透過繼承公證這個審核機制,在實務上發揮了避免繼承糾紛的把關作用[28]。除了前面提到不動產如果已經完成繼承公證,登記機關會提供較便捷的服務;動產的繼承,例如車輛的繼承、或銀行在受理繼承人請求辦理提取被繼承人帳戶內的存款時,也會要求繼承人提供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調解生效的法律文書等[29]。所以,在實際運用上,辦理繼承公證應該是比較有效率的選擇。
不過,繼承公證按照財產的價值收費,動產和不動產的公證費用,有不同的計算方式[30]。此外,繼承公證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因此若在多省市都有不動產時,需要到各地的公證處分別辦理公證[31]。
總之,繼承人可以根據個人情況,衡量效率與費用,再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而且選擇有多樣性,動產及不動產可以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也可以按照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是否一次性辦理完畢[32]。
註腳
盧律師(2024),《臺灣人在大陸身故,繼承人如何辦理臺灣遺產繼承?一切從公證開始》。
黃蓮瑛、温晴方(2022),《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