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姐夫的孩子才ㄧ歲多,依照《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是「無行為能力人」。又依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因此,您的姐夫以父親身分,依法當然是他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不發生要向法院聲請成為「特別代理人」... (more...)
此部分還需要詳細論述,該水管漏水是屬於個人住戶使用的水管還是共管。 若是共管應由全體共有人一同負擔該費用,若是個人分支水管或自拉的管線就需要由該管所有人自行負擔。 另外要注意個個抓漏師傅的判斷基準與經驗都有落差,漏水是極度專業與有各種因素的... (more...)
您由於事實上的困難而無法出庭應訊,既已寫了狀子向法院作了說明,法院便有改期再傳訊的可能,請等候通知。(寄出才ㄧ周,如果改期不會這麼快。) (more...)
您好: 如果銀行手上有債權憑證並且有定時換發的話(這部分程序是不會通知債務人的),則即便銀行沒有向您本人催討債務,銀行的請求權還是存在的,所以銀行若有查到財產,仍可以執行。 (more...)
按照提問所說的情形,如果在收到判決書後還沒有滿20天,就表示案子還在上訴期間以內,您有權提起上訴。既然還沒有確定,就談不上執行的問題。 (more...)
自2010年11月起,因為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修正,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不因判決結果是有罪、無罪或公訴不受理而有不同。這是立法者認為必須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相關機關都必須依法執行。 但關於當事人的地址、身分證字號... (more...)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夫妻吵架、或已離婚的夫妻,私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都有可能涉及刑法的略誘罪。所謂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 (more...)
從提問所說的前因後果以及管理員聯絡不到的整個過程來看,進入屋內具有正當理由,並非「無故」侵入住宅,所以不是私闖民宅。 (more...)
1.依提問所說的情形,客運司機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至於附帶民事訴訟,要等到刑事本案起訴後才可以提出。 2.刑事部分只能針對司機個人。 3.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把客運公司一同列為被告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more...)
提問所說的一般均解讀為「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全部』均已執行完畢」的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並未採納。因此與非常上訴要件不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