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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告訴後,要經過檢察官的偵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才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檢察官才是「原告」,告訴人沒有當事人的地位。 二、提起自訴後,自訴人就直接成為「原告」,取得當事人的地位。但是,提起自訴ㄧ定要委任律師作代理人,... (more...)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本身便已規定了證人拒絕證言的理由。依照第183條第1項但書規定,證人可以用具結替代拒絕證言原因的釋明。 (more...)
誣告罪必須是虛構事實才會成立,如果出於懷疑或者誤會,便難論罪。 至於有沒有偽造「證據」,要看是指什麼而定,並且要證明有偽造的行為。 (more...)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只規定了緘默權,也就是說受詢問人有不回答的權利,並未要求必須告知受詢問人:「你所說出的話對你不利的話會影響到你」等語句。在戲劇中或許出現類似場景,但是在法律條文上無此規定。 (more...)
一、行政訴訟法沒有調解程序的規定。如果依照該法第113條或第221條撤回訴訟(這不叫撤銷訴訟)或成立和解,便可根據該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規定,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 二、訴訟費用依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除裁判... (more...)
一、獲准訴訟救助,只是暫時免付訴訟費用,可先進行訴訟而已,並非免費。最終如果敗訴確定,屆時仍須繳交。倘若已經繳納裁判費,除了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的情形,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2/3外,別無退費的規定。 ... (more...)
提問人您好: 關於員工旅遊與資遣的問題,法律百科已有相關資料供參考,僅簡單列出如下,如果有實際個案上的困難,則建議尋求勞動部的勞工諮詢專線或專業律師的協助。 與員工旅遊與資遣相關的資料 匿名(2019),《員工旅遊假爭議?》。 匿名(202... (more...)
司法院冠用「釋」字各號解釋,如經憲法法庭判決變更,就應該以判決所述內容作準,原來的解釋便告失效。(見111憲判字2號判決) (more...)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告訴權人沒有提出告訴,依照司法院釋字48號解釋,檢察官不需要作任何處分;只有在撤回告訴的情形,才要作不起訴處分。 (more...)
凡是提起第三審上訴,不論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或但書的案件,都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7及379條),否則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審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作上訴二審的理由。至於能不能繼續上訴三審,就要受第376條規定的限制。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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