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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知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證,如果不去作證,警方不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接受詢問。(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不在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範圍內。) (more...)
提問人您好:關於您對「曝險少年」條文定義的疑惑,以下簡單回覆、討論: 什麼是「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施用毒品,一般的印象可能都會以為是犯罪行為,不過如持有、施用毒品的法律責任比起販賣毒品較低,對於持有、施用毒品... (more...)
舊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因無裁判所依憑之事實可供參佐,背離司法個案裁判之本質,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 應當「停止適用」,該條立法理由已有闡明。這不是院、部如何解釋的問題。 (more...)
診斷證明書是醫師在其執行醫療業務上所製作的文書(文件),具有紀錄和證明的效用,無論民事或刑事訴訟,都可以作證據使用。 診斷證明書的內容必須根據當時診療過程及相關資料(例如檢驗結果)製作,不受病人建議的拘束。如果病情、傷情有所改變,其內容可以... (more...)
第一個問題:乙對丙提出之告訴是合法的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 第二個問題:題意不太明白。是不是案子經過了一年還在偵查中未曾起訴? (more...)
數位證據可供訴訟上的證據之用。 因討論工作方面的疑問而出言不遜,僅憑這一點,並非當然構成犯罪。 (more...)
第一案的犯罪時間是106年,在前案102年執行完畢後的5年內,構成累犯。 第二案既然無罪確定,就不需要討論是否累犯的問題。 第三案還在上訴三審中,尚未確定,不符合非常上訴的條件。此案請靜候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假如不構成累犯,二審原判會被撤銷。 (more...)
依題所述,對方尚未提出告訴。 將來如經警方通知應詢,盡可告知蒙冤實情。您受無罪推定,應由對方舉證,屆時依其舉證情況予以反駁。 對方蒐尋您的個資,出於保護其自己的權益,具有正當理由。至於是否因第三者冒名盜用而產生誤會,那是另一問題。 (more...)
通訊監察(監聽)的期間長短,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2條有明文規定。對於涉嫌特定犯罪的監聽,每次都要由法院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提問所稱被監聽長達19年以上,如有不服,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抗告或準抗告(第404條第1項第2款或第... (more...)
後案如果判決有罪的話,其刑期會和前案併合執行。總合刑期不是兩者相加,究竟多少(通常會比總和減少一些),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另外裁定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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