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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實際提起告訴的人,才可以撤回告訴。按照提問內容所述,被害人的父母具有「告訴人」的身分,有權撤回告訴。被害人本人既然並未提起告訴,便沒有「告訴人」的身分,無權撤回其父母所提起的告訴。 父母先前提起的合法告訴,即使被害人後來成年了,仍然不受... (more...)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基於配偶的身分關係,您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收到檢察署的傳票,您在報到應訊時,可以表明立場。 (more...)
誠如提問內容所述,檢察官辦案可能由於案件的單純度或複雜度不同而影響辦案進度。因此,無法訂出限期多久必須結案的規定。法務部訂定了《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所採取的措施,在於防範檢察官把案件擱置不辦,並非訂定結案期限。舉例來說,偽... (more...)
提問人您好,首先先確認用語,按相關法規,調查局人員應為「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當中具有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以下以此為標準進行討論: 通知書的性質是什麼?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有權在需要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時候... (more...)
再審聲請狀送到法院後,要等多久才會通知聲請人陳述意見,或者有准許開始再審的消息,因為法院必須調閱案卷審查是否具備再審的法定要件,牽涉到個別案件繁簡不同情節,無法預估其流程時間。假如去狀詢問,或許只有「尚在審核中」之類的答覆。 (more...)
提問者設定的主題是刑事訴訟。就刑事再審案件而言,聲請再審,在法院還沒有作出准駁裁定之前,並無停止執行的效力,但是,負責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在法院尚未裁定前,可以主動決定停止執行(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如果法院作出了准許開始再審的裁定,依照... (more...)
如果已經知道自己的案件在哪個分局,甚至承辦的員警是哪一位,可以試著先用電話等方式連絡,說明自己的身分、案件,以及特定時間必須出國、出差,問問看承辦員警能否提前或延後做筆錄,以避開這段期間。 但要求調整時間並不是被告的權利,警察仍可依法製作通... (more...)
法院諭知被告停止羈押的裁定,沒有這樣寫法的。提問意思未明。 (more...)
您所說的「案件還在偵查中」,首先需要知道是什麼罪名?因為大部分案件是不能和解撤回的。 (more...)
問題1: 可能涉犯刑法第227條傷害罪。 可能的答辯方向: 1.雙方互扯中導致對方受傷,自己沒有傷害故意。 2.右手受傷無法使力,無法對方造成傷害結果。 -- 問題2: 事實過於模糊,三姐將誰的錢那為己有? -- 律師Line免費諮詢:@1...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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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有遊戲規則,在民事訴訟裡也有民事訴訟專屬的規則,「當事人進行主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