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假日裝潢施工或蓋新大樓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黃韵雯(認證法律人) 4 0
刊登:2023-11-10 ‧ 最後更新:2024-03-22

案例

A週一到五每天辛苦工作,好不容易盼到週末,終於可以好好休息。但住在臺北市的A住家旁邊的空地最近開始蓋起新房子,每天從早上8點就開始打地樁,連週六也不例外,整日敲敲打打,不僅聲音刺耳,有時甚至會感覺到身體也跟著敲打聲在震動,吵得A無法好好休息。身心俱疲的A每到週末只想問: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

本文

一、什麼是噪音?什麼是管制區?

為了維護國民健康及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從1983年起,我國制定有噪音管制法[1],明定噪音就是「超過管制標準的聲音」[2],並授權由各地區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噪音狀況,劃定並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3],進而對不同類型的管制區制定不同的管制標準。

管制區的劃分方式,實務[4]認為是綜合該地區使用現況及住宅、工商密集程度差異,本於各地區的需求劃分為以下4類[5]

  1. 第一類:環境亟需安寧的地區。
  2. 第二類: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的地區。
  3. 第三類: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的地區。
  4. 第四類: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的地區。

二、什麼時間不可以施工?

以人口稠密度極高的臺北市為例,營建工程在住宅使用為主的第一類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內,不能夠在以下時間使用電動機器設備(例如電鑽)從事施工等可能會妨礙安寧的行為[6]

  • 平日: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8時。
  • 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晚上6時到隔天早上8時。

雖然目前各縣市標準不一,但通常也都類似以上臺北市政府的規定,在特定時間內,不能夠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7]

但如果施工使用的不是電動機器設備(例如只是用鐵鎚釘牆壁),因為這種噪音欠缺持續性,不易測量,好像人聲的噪音很難定量一樣,這種情況目前通常會交由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可處新臺幣(下同)6000元以下罰鍰[8]

三、施工噪音不可以超過幾分貝?

但即使是可以施工的時段,施工所發出的聲音依然不可以超過政府規定的噪音管制標準[9]。營建工程的噪音管制標準,以頻率範圍20Hz至20kHz、前述可以施工的時間為例,在各管制區施工音量不得超過以下分貝(表1)[10]

表1: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節錄

均能音量(分貝)

日間,
早上7時至晚上7時[11]

晚間,
晚上7時至第一二類晚上10時、第三四類晚上11時[12]

管制區
第一類 67 47
第二類 67 57
第三類 72 67
第四類 80 70
作者整理自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施工音量超標的話,可處1萬8000元至18萬元罰鍰,或勒令停工直到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為止[13]

四、只有噪音才受管制嗎?

除了噪音以外,如果建築工程發生激烈震動、粉塵,導致妨礙附近區域的安全及安寧時,主管機關也可以限制施工的作業時間,例如臺北市有規定「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在例假日不可於上午8點前、中午12點至下午2點或下午6點後的時段施工[14]

因此不只是噪音,如A感受到住處建築物震動、塵土飛揚而影響A的安寧和健康時,也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建商在非限制時間內施工。

五、如果只有在室內裝潢呢?

通常社區大樓或管委會會訂有「社區管理辦法」或「裝潢管理辦法」等類似規定,要求社區住戶的裝修工程、裝修期限、假日裝潢施工等,以不產生噪音的工程為限。如果住家社區都沒有上述規範,那麼仍然要依照各地方直轄縣市政府所公布的噪音管制標準來處理。以臺北市為例,如要在住宅或公寓大廈使用電動機器設備進行裝修工程,仍應依照前述時間限制,才不會影響住戶日常生活[15]。實務認為如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還可能有侵害居住安寧的問題,侵害嚴重的話,被害人可以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16]

六、結論

以臺北市為例,如果住家旁邊工地在週末中午1點打地樁,因為這時是禁止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的時間,A可以向環境保護局通報檢舉。但如果是在週末早上9點時打地樁,因為已經比禁止施工的早上8點還要晚,所以施工音量在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的分貝以內時,可能就必須忍耐一下。

註腳

  1.   噪音管制法第1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2.   噪音管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3.   噪音管制法第7條第1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另按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劃分為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和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依前開噪音管制區劃分之原則,係綜合該地區使用現狀及住宅、工商密集程度之差異,本於各地區之需求而為地域性之劃分。」
  5.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2條:「噪音管制區劃分為下列四類,依其土地使用現況、行政區域、地形地物、人口分布劃分之:
    一、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噪音管制區:以住宅使用為主,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噪音管制區: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
  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府環空字第10606055700號(2017/5/4):「修正『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生效。」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7點:「營建工程於本市第一至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二)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三)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四)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7.   例如高雄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第4點規定,高雄市內各類噪音管制區在晚上10時到隔天早上8時、例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不可以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施工;臺中市噪音管制區內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第4點則規定,臺中市內各類噪音管制區在晚上7時到隔天早上8時、例假日中午12時到下午2時不可以使用電動機器設備或吊掛作業施工。
  8.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9.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
    I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四、營建工程。
    II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
  11.   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5款第1目:「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五、時段區分:(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12.   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第5款第2目:「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五、時段區分:……(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13.   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14.   建築法第67條:「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設備,發生激烈震動或噪音及灰塵散播,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得令其作必要之措施或限制其作業時間。」
    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時段管制辦法第4條:「
    I 本辦法管制之施工作業範圍如下:
    一 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 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 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四 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 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 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七 吊車之裝卸作業。
    II 前項施工作業,平日不得於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或下午六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III 第一項各款施工作業之材料及機具運載等前置作業得於上午六時至八時進行。」
  15.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第5點:「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16.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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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蓮瑛、梁九允(2022),《鄰居的卡拉OK、打麻將等日常生活噪音,該怎麼辦?——近鄰噪音的處理方式》。

張博洋(2022),《在公寓大廈中裝潢施工時,應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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