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最新問答
關於此問題,其本質是未受委任,並無義務之人,因為多管閒事,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然而,該事務之管理不利於本人,且非本人所願︰ 一、不適法之無因管理︰  (一)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而言。這就是俗稱的雞婆婆行為,... (more...)
1. 刑法上關於交通工具之規定,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本條所稱「動力交通工具」泛指以馬達、引擎推使之交通工具而言,故排除人力車、腳踏車或牛車。 2. 因此,若法條僅規定交通工具,則腳踏車亦屬之;若為動力交通工具,則不屬之。 3. ... (more...)
首先,民法關於扶養義務之規定,必須基於一定的親屬關係。因此,關於論者提出之問題,應該先確認雙方是否存在親屬關係,始論應該如何履行︰ 一、甲男、乙女與丙孩子的法律關係︰  (一)從自然而論,要確立父母子女關係最為簡單者,就是母子關... (more...)
一、關於專有部分與其他名詞意義︰  (一)專有部分︰可參見辭典「專有部分」。也就是那些可由所有人單獨所有的地方,通常就是某棟大樓的A屋。  (二)共同壁︰指稱兩房屋之間的牆壁。例如,A屋旁邊就是B屋,大力敲牆壁就會影響到對方,可以打通得牆壁... (more...)
首先關於民事爭議問題,應先依照雙方當事人之契約加以解決,該契約可為口頭或書面為之,即使不使用政府推薦之契約格式亦不生影響。契約無約定者,依照民法加以解決。 (more...)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二)──以海砂屋與壁癌為例」、「物之瑕疵擔保(三)──法律效果」。 (more...)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 特別法與普通法,都是屬於「法律」位階的法規範。也就是說,其效力低於憲法,而高於法規命令。 其中特別法之所以特別,而排除普通法的適用(所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並不是因為特... (more...)
關於此問題,可參見「優先承購權(一)──簡介及土地法第104條」、「優先承購權(二)──土地法第34條之1」。 一、優先購買權的相關法規範,可見民法第426條-2、土地法104條等規定。  (一)其中房屋所有人欲主張對於土地之優... (more...)
無罪推定原則為刑法學之戒命之一,無論何一審級的法官皆為一獨立之判決,故於其判決被告有罪之前,應遵守此一原則,且不論其是否為上訴審或原審法院。 (more...)
1. 憲法上的基本權在於給予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也就是說,以「基本權」要求國家不可以對我這麼作。但在私人之間,因為可以透過刑法或民法加以規範私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不需要援用到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 2. 那一般法律領域內,私人間權利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