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外國人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而最新修訂(民國113年1月29日生效)的《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第3條,則明確列出禁止入國的年限,依刑度不同而有以下的差... (more...)
判決主文翻成大白話的意思是: 一、法院判你有期徒刑六個月,也就是要去監獄坐六個月的牢。 二、「併科」的意思就是你除了要坐牢,另外還得要繳五萬元罰金。 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的意思是如果你繳不出五萬元罰金這筆錢,法律給... (more...)
知情不報有罪受罰,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例如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否則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不受處罰。但是公務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義務者,會有懲戒責任。 (more...)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夫妻吵架、或已離婚的夫妻,私自把孩子帶走,不讓另一方接觸,都有可能涉及刑法的略誘罪。所謂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 (more...)
狀況ㄧ的答案是a,民國109年5月司法院釋字791號解釋將通姦除罪化已有先例,受刑人立即獲得釋放。 狀況二的答案是a。 狀況三的答案是b。       (more...)
Ans:有緩刑2個字,代表暫時不用入監服刑 詳細解讀: 「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意思您現在有2種主刑,"有期徒刑2個月"、"罰金新台幣5000元",併科的意思就是2種主刑都要執行。 「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 (more...)
「保安緩刑管束2年」一句,意思不明,未知是否抄錄錯誤? (more...)
無故不依規定報到,如果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就有被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的可能。是否提出聲請,決定權在檢察官。 (more...)
一、在同一個判決中對於同一被告為數個有罪判決的宣告時,該法院的法官應於該判決中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被告的應執行刑。倘若被告於多個判決中分別經各法院為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均於判決確定前所犯者,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more...)
依照刑法第76條前段的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提問所述情形,緩刑既然未被撤銷,原案判決的宣告刑早已失效,不會構成前科。假如別無報考簡章規定的消極事由,就有報名資格。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