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配偶對於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並沒有繼承權。 依民法第1138條訂有繼承權的先後順序,分別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假設甲乙結婚生A,A與B結婚後,A先於甲死亡,則甲死亡時B與甲為姻親關係(有認為此姻親關係會因A的死亡而... (more...)
如果已經合法收養,和生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終止,就沒有扶養義務;除非未來終止收養關係,才有可能有扶養的可能,但如您文中所述,自幼並無養育可以作為拒絕扶養的事由。 (more...)
繼父母子女之間沒有繼承關係 繼父母子女是俗稱,在法律上並沒有這樣的用語。男女雙方與前配偶均有孩子,男女雙方結婚後,各自的孩子成為對方的「繼子女」,夫妻兩人成為對方子女的「繼父母」。 民法第1138條有規定繼承人資格,繼父母子女之間並沒... (more...)
現行民法規定,男生未滿18歲,女生未滿16歲,不可以結婚。如果未滿18歲、16歲的未成年(未滿20歲)的男女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戶政人員也沒有發現就登記了,雖然沒有達到合法的結婚年齡,婚姻還是會有效成立,但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 (more...)
您好,民法上有特留分的制度,但是特留分只有保障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民法1223條),若您已經沒有上述繼承人,即可以以遺囑全權分配自己的財產,並且也不用歸給國庫。 另外提醒您,自書遺囑內容必須親自書寫(不能用打字),並簽上年月... (more...)
如果婚姻的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的話,就會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日後發生一方死亡、離婚等情形,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婚後財產」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則範圍。因此,財產究竟是在婚前財產或婚後... (more...)
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 繼承... (more...)
是的,要向主管機關通報。 性侵害防治法規定醫事人員發現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形的話, 24小時內要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而未滿16歲的少女懷孕,就算少女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對方也會觸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屬於性侵害防... (more...)
如果同性雙方已經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關規定結婚,婚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除了可以準用民法的規定繼承遺產;如果雙方的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生存方還可以主張先準用民法的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再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一起... (more...)
除非同居的雙方對內、對外都以夫妻的形式活動,才算事實上夫妻。一般同居的情侶不能算是事實上夫妻。 另外,雖然事實上夫妻實質上與一般夫妻無異,且法院實務也承認事實上夫妻可以類推適用一般夫妻的部分規定,但因為欠缺正式登記,所以事實上夫妻實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