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賣出股票後所得尚未入帳的交割款,我以為或許不是動產,而是賣出方對證券商的「債權」。
交割款雖然不是動產,但債權也有財產價值,可以移轉,也可能被強制執行[1]。
粗略提出見解,錯誤之處謹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謝謝。
註腳
-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主張,縱認委託甲○○公司買賣交割股票者為乙○○等四人,惟乙○○等四人己將交割款債權讓與上訴人,上訴人並於台北地院八十二年度民執乙字第三六六四號強制執行事件,行使該交割款債權,聲明參與分配。上訴人且於原審對債務人甲○○公司為訴訟告知,已足使債務人知有債權讓與之事實,而生通知債務人之效力,上訴人就該交割款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云云(原審更一字卷二七、三三 、三八、八四頁)。究竟乙○○等四人有無將前開交割款債權讓與上訴人?該債權之讓與對債務人甲○○公司是否發生效力?上訴人於前開執行事件有無行使受讓與之交割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