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答案

廢棄判例 停止適用 是否還具效力?

匿名(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法律入門 ‧ 2023-09-17 00:04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廢 24 年上字第 5247 號
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7月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1第1項規定,應停止適用。

法務部解釋:縱該判例已停止適用,效力仍輿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參考』嗎?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援引』嗎?
請問檢察官可以在判例被司法院公告應停止適用後繼續『使用當成不起訴的理由』嗎?
請問司法院解釋跟法務部解釋不同,何者為真?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匿名(認證法律人)
0 0
2023-09-17 09:37

已解答。

送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