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債還不起怎麼辦?(四)怎樣才能讓更生方案獲得認可

文:林言丞(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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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8-04 ‧ 最後更新:2023-12-15

本文

在系列文章(三)有說到,法院在第一階段審理認為過去2年內,債務人的收入扣除支出,所剩餘的部分確實無法清償完積欠的債務,就會下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1],如此一來就開始進行第二階段「更生方案」的討論與審理。到第二階段法院就是審理債務人裁定進入更生程序後的財產、收支狀況,並會請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2],以供法院及所有債權人觀看是否同意[3]。(見圖1)

圖1 如何才能提出讓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資料來源:林言丞 / 繪圖:Yen
圖1 如何才能提出讓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
資料來源:林言丞 / 繪圖:Yen

一、債務人要提出更生方案

(一)什麼是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是債務人要提出一個分期清償的計畫,這個清償方案必須說明每期要還多少錢,然後規劃至少3個月還款一次,原則上長達6年的還款期間[4]。清償完後,沒有還完的債務也一筆勾消了[5]

(二)每期要還多少錢才合理?

債務人在提出更生方案時,同樣必須提出「自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的收入及必要支出狀況[6]。當統計出月平均收入及月必要支出後的剩餘,筆者認為「過件」的要訣是債務人必須主動聲明願意拿出剩餘中「超過90%」的金額作為清償條件,如此一來,法院就會認為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還款[7],即使有銀行不同意,法院依法仍可以自己裁定准許債務人以此條件清償[8]

清償的期數通常是分72期(每個月1期,6年就是72期)清償。按照條件分期清償完後,沒有還完的債務會一筆勾消,所以算出72期總共償還的金額,就知道最後債務人是以原本債務的幾成、幾趴處理掉自己的債務囉。

二、比起爭執欠款金額,更重要的是……

筆者在處理案件過程,遇到不少債務人很在意自己的債務事實上應該是多少,覺得自己記錄的數額明明比較少,與銀行主張的不同。但筆者認為比較重要的是要把自己知道的,以及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上的債權人全部列上;至於沒列上的,因為法院在更生程序會公告申報債權的期間,讓沒被列上、有列上但認為債權金額有問題的債權人自己來申報[9],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期間內主動向法院申報,那在公告期後就不能再申報[10],也就是原則上該債權不能再對債務人主張,債務人不用清償這筆欠款了[11]

此外,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好好處理上面說的更生方案,也就是爭取每月還款的金額,這事關最終要還款原本債務的幾成或幾趴,對債務人來說這應該才是最重要的事。

三、更生方案的履行

更生方案被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整個更生程序原則上就算結束[12],債務人記得可以書面請求由最大債權銀行統一收款撥付[13],之後就依照更生方案的金額,每期匯錢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

四、失業還不出錢,可以聲請延期

在還款期間,如果債務人因為不可歸責於自己的緣故,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的還款金額,比如失業[14]、生病無法工作[15],可檢具證明,向法院聲請延期清償,最多延2年[16]


以上是大概描述更生過程,因為牽涉到的法條太多,為免篇幅複雜故不一一列舉,且過程還有很多細節及注意事項,無法完盡無漏地敘述,因此如果讀者有問題,可以在法律百科網站這篇文章下面繼續留言提問。

註腳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
    I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II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1項至第3項:「
    I 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II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
    III 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以監督人估定之不足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並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求償無效果時,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4.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
  5.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I 監督人之職務如下:
    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並向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III 未選任監督人時,法院得定期命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關於收入及必要支出的說明,請參閱:林言丞(2023),《卡債還不起怎麼辦?(三)聲請更生要準備的文件》。
  7.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9.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5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之:……
    三、申報、補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應於期間內向監督人申報債權;未選任監督人者,應向法院為之;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向法院提出異議之期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項:「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提出債權說明書,申報其債權之種類、數額及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
  10.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第4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之:……四、不依前款規定申報、補報債權之失權效果。」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4、5項:「
    IV 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
    V 債權人申報債權逾申報期限者,監督人或管理人應報由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但有前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1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第1項。
  1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6條第1項:「更生程序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時終結。」
  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另於111年2月1日具狀主張,自甲○○公司離職後,雖輾轉覓得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之作業員工作,然又於111年1月31日遭該公司資遣,失業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故再請求聲請延長履行6個月,並提出乙○○公司離職證明書影本附卷為證。綜上,因聲請人遭資遣,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其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15.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近期眼睛病變白內障之故,無法工作而無穩定收入,確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兩年等語。……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經核聲請人提交之甲○○眼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囑確有載明聲請人患有白內障情事,又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聲請人確於111年8月自乙○○環保有限公司退保後即再無投保紀錄,堪認聲請人應有因失業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故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
  16.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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