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時間、薪資與年終獎金各有什麼規定?

文:陳玠宇(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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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1-08-20 ‧ 最後更新:2022-11-21

本文

在高中以下的教育體制中,可以將教師約略分為四種類型: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課教師,不同類型的教師在聘任、工作時間、薪資與獎金方面都有不同規定。

一、工作內容、工時和請假規定(見圖1)

圖1 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內容、工時等差別大解密||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圖1 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工作內容、工時等差別大解密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一)工作內容

正式教師和兼任、代理、代課的工作內容在法律規定上略有不同。

正式教師除了上課以外,還需要擔任導師,並參與學校的學術或行政工作[1]

兼任、代理和代課教師的工作原則上就只有課務,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是各處室的行政職務,但仍須參加經指派和教學或行政有關的研習或活動[2]。如果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代理教師可以例外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3]

(二)工時

過去立法院曾數度研議將教師工時納入法律規定,但此涉及教師工作的性質以及寒暑假如何規定等問題,引發各方不同意見,也導致修法未果[4]。因此目前教師法仍未有教師的工時規定,部分地方政府在教師出勤的行政規則中訂有每日工作8小時的規範[5],雖教師法沒有明文規定,但觀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仍可得出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課教師的不同規定:

1. 正式和代理教師:「全部時間」

教師法並未規定正式教師的工時,但聘任辦法有規定,代理教師是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所遺留的課務[6],依此反面推論,編制內的正式教師的工時,亦應採相同的「全部時間」的解釋。

2. 兼任和代課教師:「部分時間」

聘任辦法規定兼任教師和代課教師是以部分時間擔任課務[7]

除了部分地方政府有將工時訂入教師出勤要點外,其餘地方政府仍依循上述「全部時間」和「部分時間」的模糊規定。實務運作上,正式和代理教師依學校上學到放學時間出勤,多為早上8點到校、下午4點離校,負責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則依職務需求調整;兼任和代課教師僅在排定課程的時間到校即可。

(三)請假

正式教師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辦理,代理教師則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中央或地方法規對於兼任和代課教師的請假並沒有規定,他們的請假規則多由學校依校務需求自行訂定。

現行規定下,正式和代理教師的每年給假日數並無太大不同,僅正式教師的病假為28日[8],代理教師的病假則為14日[9],其餘如7日事假、7日家庭照護假、14日婚假等[10],並無不同規定。

二、薪資和獎金(見圖2)

圖2 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薪資、獎金差別大解密||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圖2 正職、兼任、代理、代課教師的薪資、獎金差別大解密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正式教師的薪水是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其待遇分為本薪、加給及獎金[11]。至於代理、兼任和代課教師的薪水則依據聘任辦法有不同規定[12]

(一)正式教師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具備大學學歷的正式教師起敘薪級為第29級,月支金額為22,435元(以下均指新臺幣),學術研究加給為20,700元,若擔任導師工作則有每月導師加給3,000元。

獎金的部分分為考核獎金和年終獎金,通過考核者支給月薪總額1個月的考核獎金[13]。而公務員年終獎金為一個半月,教師也不例外,但有趣的是,其實公務員發給年終獎金並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但每年行政院都會發布該年度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14],一個半月也成了多年來所依循的傳統。

(二)代理教師

雖然法源不同,但代理教師本薪和加給的規定原則上同於正式教師的規定,有本薪、加給及獎金。兩者不同的地方在獎金部分,代理教師不受年終考核[15],因此無1個月的考核獎金。至於年終獎金部分,則按聘期依比例調整,現行中央法規對於代理教師並無聘期規定,代理教師原則上為一年一聘,聘期在不同地方政府下有不同規定,多半為扣除暑假時間的10個月,亦有部分地方政府為11個月或12個月[16]

(三)兼任和代課教師

兼任和代課教師僅受領鐘點費,無其他加給或獎金。依照目前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規定,小學每節課的兼任鐘點費為320元,國中為360元,高中則為400元。值得注意的是,自本基準發布起,僅小學的鐘點費曾於2018年調整,由260元調漲至320元,換算上課時數,國小代課教師才終於和國高中代課教師的每分鐘8元同酬,國高中的代課鐘點費則不曾調整。

註腳

  1.   教師法第32條第1項:「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5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4.   相關討論,可參考自由時報(2011),《「教育不能數字化!/教師工時入法 家長教師團體都反對》;謝棋楠、王宏男(2019),〈私教工會:教師法工時規範是教師勞動根本大法,其修正不可兒戲〉,《蘋果新聞網》;公視新聞網(2011),《教師工時入法 教師.家長團體反對》。
  5.   如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出勤管理要點第3點:「教職員工每日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各校上班起迄時間應有明確規範。」;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第3點:「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午時間亦得採計。因業務需要每日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申請加班,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部分不予計算。」
  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1、2款:「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8.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
  9.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
  10.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
  11.   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1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
    I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II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教育部定之。」
  1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14.   一百零九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點:「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1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16.   如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5點:「……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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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凱特(進階會員) 2021-11-01 04:02:28
請問若在A校上學年度有接工作一整年的代理導師聘約,工作契約結束後離開;下學年度改在B校擔任代課教師。那麼當年度是否可以請領當年之年終獎金呢?是要回A校請領,或是可以在B校請領呢?
陳玠宇(認證法律人) 2021-11-10 03:37:38
您好,我是本文的作者。

按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其中第三點發給基準規定:「……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以及十二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簡單來說就是依據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哦,因為代課老師無年終獎金,所以應該向A校請領,假設在A校待滿一學年,因為只有上學期符合「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所以只有上學期的部分能夠依比例請領年終。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匿名(進階會員) 2022-01-18 17:41:12
我是在109.08.01開始在國立高職擔任代理教師,聘約是到110.07.31。
110/07/31 後因為照顧孩子,就暫時沒有在繼續教職。
也未在110年12月代理或代課(其實這個領域我真的不太懂,為什麼年終並不是照比例,而且一定要12月至少有一天工作)。

所以我想要確認跟知道的是,今年111年1/22,我是不是沒有辦法領到110年那六個月的年終獎金?!

我看了所有的法規也爬了很多文,其實也還是覺得很模糊。

代理教師其實是勞保,為什麼年終不是以勞保下去算?這時候又適用於軍公教?

謝謝。
林育圻(進階會員) 2022-07-27 01:33:27
請問若於私立擔任專任教師一職9年(碩士學歷、有教師證),後續轉任國立代理教師一職,在敘薪上是否從410點起算,還是從初任重新起算?年資部分可否累計?
蘇惠娟(一般會員) 2022-12-15 03:41:44
私校於11月告知教師,因學校新建大樓而當年無法發放年終獎金,請問教師有什麼申訴管道?或單位?
匿名(進階會員) 2022-12-29 12:31:07
您好,想請問若在A校代理聘約自110/8/1~111/7/31,隔年111/8/1於B校考取正式教師,但在代理期間因車禍111/2月~4月在家請延長病假養病,這樣是否有代理期間上半年年終獎金?
LU0016177(一般會員) 2023-10-01 07:23:16
請問如果在a校擔任一年代理老師,原本第二年續聘,中間因為其他原因停聘幾天並重聘,這樣代理老師的年終獎金會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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