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1]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消費者在不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的契約。網路購物就是最常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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