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19-07-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要物契約

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尚須為一定的給付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類型包括借貸[1]和寄託[2]等。

註腳

  1.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2.   民法第589條第1項:「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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