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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許可

行政機關原發給之「許可」處分,因為當事人違反規定等因素,由行政機關使之不再具有效力之處分即為「廢止」許可。按行政罰法第2條[1],廢止許可是一種行政罰,又稱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註腳

  1.   行政罰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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