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黃郁真(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重傷

嚴重減損視力(失明)、聽力(失聰)、語言能力、味能、嗅能、生殖機能或其他對身體或健康有不能治療或難治療的傷害,例如切除胰臟〔1〕、下半身癱瘓〔2〕、毀容(皮膚燒傷 〔3〕)。



註腳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564號刑事簡易判決。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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