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余靜玟(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就業安定費

政府開放外國人來臺工作,就有可能排擠到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因此,政府在就業服務法的第42條〔1〕及第55條〔2〕規定就規定使來臺工作之外國人,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讓政府成立就業安定基金,以作為協助本國人就業之經費。



註腳
〔1〕就業服務法第42條


〔2〕就業服務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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