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 陳琦姸 ( 認證法律人)於 2022-10-07 撰寫的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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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一定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1]
例如A主張B製造、販賣的X產品已經侵害A的專利、著作權,要求銷毀產品,但擔心訴訟進行中B就把X產品賣掉或轉讓給其他人,所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B不可以轉讓、處分X產品[2]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2.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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