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昕(認證法律人) 2019-07-17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也可以向警察局報案後,由警察移送法辦。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傷害罪[1]、通姦罪[2]、親屬間竊盜罪[3];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論是否有經過告訴,檢察官知道有犯罪情事時,就應該主動偵辦,只要刑法規定沒有寫明「……之罪,須告訴乃論」,就是非告訴乃論罪。

 

 

註腳

  1.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
  2.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245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3.   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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