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營利行為

行政營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以設立營業事業、從事營利等私法方式參與經濟活動,並從經濟活動中追求利潤,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行為[1]。簡單來說,就是國家與民爭利的行為。例如:監理站出售稀有號碼車牌、中油開加油站營利等行為。

註腳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其中設立營利事業、從事營利活動,以增加國家財政資源,即屬『行政營利行為』之重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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