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

圖1 金融服務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圖1 金融服務業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定義中,金融服務業包含以下幾類[1]

銀行業[2]
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信託業。
證券業
例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期貨業
例如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顧問事業;但不包括期貨交易所。
保險業
例如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郵政機構的簡易人壽保險業務。
電子票證業[3]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經營儲值卡業務的機構。

 

〔編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於「電子票證業」的定義,是參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但本條例已於2023年1月廢止,相關事項納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一起規範[4],未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會如何因應修正,有待觀察。

註腳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2項:「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前項所稱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範圍如下:
    一、銀行業: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二、證券業: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三、期貨業: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四、保險業: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3項:「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第2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本條例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
  4.   行政院(2022),《政院通過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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