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陳麗雯(認證法律人) 2019-07-0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偽造

偽造概念的解釋,向來有形式主義(意思就是製作文書人與名義人不同,假借或冒用名義人之名義,就是偽造行為,也叫做有形的偽造)及實質主義(意思就是不僅製作文書人與名義人不同,冒用假藉名義人之名義,更進一步的文件內容也不符合真實時才屬於偽造行為,也叫做無形的偽造)[1],並且無形的偽造行為之處罰限於負有保持文書內容為真實的義務的公務員或者從事一定業務的人為限(例如醫生開病歷)[2]

 

註腳

  1.   參照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論(下冊)》,第5版,頁427。
  2.   參見,甘添貴(2005),〈名銜、資格的冒用〉,《月旦法學教室》,第29期,頁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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