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人

指在典權關係中,將不動產占有移轉給他人、獲得典價的人。至於支付典價而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動產的人就是典權人[1]

出典人必須是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2]

註腳

  1.   民法第911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2.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修訂6版,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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