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度

所謂「證明度」(Bewwismass),是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對於該待證事實的心證程度,是否已達到形成確信為真的程度。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必須讓法院的心證達到最低的證明度,才算是善盡舉證責任[1]

基於實體法上價值決定或訴訟法上要求,對於遇有證明困難或有特定法政策需求,在部分案例可以藉由證明度提升或降低的方式,以實踐實體法或程序法上制度目的或價值,而形成證明度分層概念[2]

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申言之,證明度係指法院對於待證事實,經審酌訴訟資料後,所形成認為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心證度,是否已達到可認為該待證事實為真之確信標準。從而,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應藉由事實主張及證據資料之提出,促使法官斟酌訴訟資料後,累積心證度之高度,能與證明度要求最下限等同或超越,致法官對待證事實形成確信,始能謂盡其舉證責任。」
  2.   吳振吉(2022),〈醫療訴訟之證明度降低〉,《月旦醫事法報告》,69期,頁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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