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李昕(認證法律人) 2018-10-24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電磁記錄

根據刑法第10條第6項[1]的定義,電磁記錄是指用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註腳

  1. [1] 刑法第10條第6項:「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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