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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是基於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誠信原則與補充的契約解釋而發生,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從給付義務不在於決定契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1]

 

註腳

  1.   陳聰富(2008),〈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下)〉,《月旦法學教室》,第73期,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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