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為名詞於 葉怡妙(認證法律人) 2019-07-29 過去版本 ,非最新解釋。回到最新版本

監護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1],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前段規定[2],需另行選人監護人。

註腳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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