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1],父母對未成年人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但若是父母不能行使親權時,未成年子女無法受到適當保障,所以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民法第1091條前段規定[2],需另行選人監護人。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