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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勞工類型為兼顧保障我國國民工作權及臺灣國內勞動力不足的情況,臺灣是採取限業限量(限制行業、人數)的開放政策。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外國人來臺工作分11種類型。第1到6款屬於「專門、技術性、教育類、運動專業、表演藝術」,工作專業技術性高,較符合「白領、專業人士」形象。而一般對「外籍勞工」一詞的想像,是以付出體力、勞力為主,規範在同法第7到11款,包括:「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屠宰工」。各類工作之申請資格、管理辦法皆不同,而在臺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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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雖然A是兼職的工讀生(勞動法令的「部分工時勞工」),但只要是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強制投保的單位,雇主都要在勞工到職日幫他們投保勞保;此外,也要幫A提繳勞退,X服飾店的做法合法正確。其次,如果Y餐廳也是強制投保或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單位,同樣必須幫A辦理勞保、勞退才合法。此外,A在Y餐廳也投勞保,也有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合併計算,以及職災認定等保障!究竟法律如何規定,以下接著說明。一、第2份兼差工作也要加保勞保嗎?是的。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只要雇主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個雇主都一定要分別幫勞工投保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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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讀生的法律地位「工讀生」是通俗用語,在勞動相關法令說明中,大致上被歸類為「部分工時勞工」這一類。部分工時勞工,是工時比正職員工短,一天中可能只工作幾小時,或是一週中只工作幾天,例如案例中提到的B每週只有週五晚上至週日才上工。二、健保首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的《在學工讀生健保權益報你知》一文,清楚說明工讀生的健保投保規則。這篇文章內容的法律依據,是來自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和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的行政函釋。本案中要不要幫B投保呢?先將工讀生投保原則簡單整理如圖1:圖1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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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應徵工作的時候被要求提供良民證是合理的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什麼是良民證?(見圖1)所謂良民證,是指證明人民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稱。在臺灣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警察機關依據人民申請核發。這種公文書一般用於求職、遠赴國外留學及移民,且文本皆有中英譯文對照,所記載的事項都是有期徒刑的相關刑事紀錄。二、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一)就業服務法:得到求職者同意而且是就業所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原則上雇主不能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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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加入工會的邀請,也時常看到許多職業工會辦公室的招牌。這時肯定會有的疑問是:工會要繳會費,我加入了有什麼好處呢?首先要提醒大家,此「工」會非彼「公」會,後者是由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規定的雇主或是自由職業者所組成,通常是由資方跟獨立執業者組成,而前者才是大家想像中團結勞工,跟雇主談判協商的團體,大家可別走錯棚入錯會囉!一、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一)投保勞健保想到工會,大家想到的第一個功能,應該就是可以投保勞工保險(簡稱勞保)、健保;有些工會除了讓會員投保外沒有其他功能,因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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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2021年6月)為止,臺灣引進移工(外籍勞工)人數達70餘萬,其中約有37萬為女性,這些女性移工分別在製造業工廠擔任作業員,或是在養護機構擔任機構看護,或是在個別家庭擔任看護工或幫傭。將近6成的女性移工都是20歲至35歲身體健康的育齡女性,因此移工懷孕議題難以避免,不論雇主或移工本身都應該了解相關規定。關於懷孕移工所面臨的抉擇與保障,從懷孕、生產到養育,有以下許多值得討論的著眼點。一、臺灣是否有移工禁孕條款?首先,臺灣對移工並沒有規範任何禁孕條款。不論國籍、業別,所有受僱者都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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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請外籍勞工,依照就業服務法,有兩種方式:透過仲介或是直接聘僱。(見圖1)圖1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資料來源:余靜玟、楊志凱/繪圖:Yen一、透過仲介聘請外籍勞工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仲介公司)得經營人力仲介業務。同法第6條第3項第6款規定,仲介公司的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掌理。雇主可以委任政府立案的合法仲介,協助處理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事項。仲介的收費標準,依照勞動部所訂定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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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雇主若要聘請外籍勞工,通常需負擔之費用分別為:外籍勞工之薪資、外籍勞工之健保費用及就業安定費。以下先說明薪資及健保費用。一、外籍勞工之薪資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都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所以外籍勞工之薪資也是按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但目前「家庭類看護工」因其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極高彈性、難以區分上下班時間,所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工資是依照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根據2018年3月勞動部發布之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2017年年中,在工廠上班、從事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的外籍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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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勞工是否可以在空閒時間去打工?有許多外籍勞工認為,只要自己是合法申請來臺工作的身分,不是逃跑外勞或是拿觀光簽證來臺打工者,那麼在自己合法工作之餘的空閒時間去打零工,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但其實臺灣政策的思維是將外籍勞工當作替補性人力,應以不排擠本國人就業機會為主,在就業服務法中,嚴格規定外國人的聘僱與管理。如果雇主要聘僱外國人,必須根據正式程序提出申請,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才能聘僱外籍勞工。沒有雇主申請到許可,外籍移工不能從事工作,而已經在某一雇主名義下工作的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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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訴訟參加?誰可以參加?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什麼是訴訟參加?(見圖1)一般來說,民事訴訟是處理當事人雙方(即原、被告)之間的紛爭,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屬於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因為這件訴訟的進行而受到影響;而且有時候受影響的第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有這件訴訟正在進行,沒有機會在訴訟上表達任何意見。因此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當事人一方或自身的權益,可以參加別人之間的訴訟。而若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發現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存在時,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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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的查證義務雖然我們都知道不可以僱非法移工,但明明是依護理人員指示在醫院櫃台拿到「合法仲介」名片的民眾,不知情卻請到非法外籍看護,為什麼還要被罰?這涉及民眾在聘僱外籍勞工時的「查證義務」。目前依照法律規定與實務認為,在行政處罰對於行為人違法行為的主觀要件——即心理狀態,除了故意之外也包括過失。換句話說,不只是明知故犯是違法的,法律上的不小心——也就是過失,仍然會被處罰。至於法律上的「過失」的意義,則是指人民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做出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在如本案聘僱外籍勞工的情況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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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說明了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所)並不是公司,那法律事務所的性質是什麼呢?有些法律事務所是民法合夥的型態,有些則看起來像合夥,但叫做「合署」好像又不一樣,而且還有其他型態的事務所,以下說明。一、律師或法律事務所的型態有哪些?依據律師法第48條規定,法律事務所的型態總共有4種:(見圖1)圖1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型態有哪些?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所謂獨資法律事務所,是指由1個律師獨立出資設立的法律事務所型態,也就是一般個人的法律事務所。(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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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人事保證?跟一般的保證有什麼不一樣?人事保證就是由第三人擔任員工(即受僱人)的保證人,保證人和雇主簽約,彼此約定萬一將來因為這個員工與工作有關的行為,導致雇主的權益受損,且員工必須要對雇主負起賠償的責任時,這時候就由人事保證人代員工賠償給雇主。由於一般的保證關係是在保證「已經產生」的債務,而人事保證則是在保證「將來可能會發生」(也就是不一定會發生)的債務,所以雖然都稱為保證,但是概念並不完全一樣。人事保證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的方式簽訂(不能只是口頭約定),而且保證的期間不可以超過3年。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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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的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怕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於第6條規範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然而,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關於「特種個人資料」的規定具有高度爭議性,經過多次修法後,於2016年3月15日才正式施行。(見圖1)圖1哪些是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資料來源:韓瑋倫/繪圖:Yen二、特種個人資料的定義個人資料保護法將6種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料定義為「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是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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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送達?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文書在送達後才會發生法律效果,例如:判決書送達後,要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催收保險費的通知書送達後,起算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寬限期等,因此,什麼時候才算送達至關重要。二、送達的方法送達的方法分為5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及公示送達,以下說明法律如何規定這幾種送達:(見圖1)圖1法院文書送達的五種方式?資料來源:匿名/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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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資料來源:楊志凱、余靜玟/繪圖:Yen一、非法容留、聘僱非法外籍勞工的法律效果(見圖1)(一)法律規範要先判斷當事人與非法外籍勞工是否構成聘僱關係,若不構成聘僱關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63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將面臨罰鍰,甚至罰金。這裡的「非法容留」,即容留(收留)外國人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的行為。所以不論與外籍勞工是否有對價的聘僱關係存在,只要未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仍屬非法容留外籍勞工之行為。若兩者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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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僱外籍勞工是否一定必須經過仲介?雇主聘僱藍領外國人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10款,聘僱漁工、家庭幫傭或看護、製造業工人或養護機構看護工等。依據同條規定,勞動部訂有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並規定勞雇雙方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 換言之,政府僅限制聘僱項目、並審查聘僱資格,沒有強制規定勞雇雙方必定經過仲介公司辦理聘僱程序,雇主也可以自己直接聘雇外籍勞工。惟因目前聘僱外國人相關程序繁瑣,所以雇主大多委任仲介公司代辦流程及提供翻譯服務(圖1)。圖1雇主請仲介聘僱外籍勞工時,三方法律關係資料來源:作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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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移工護照、居留證的保管與換發?資料來源:黃姿華/繪圖:Yen一、雇主或仲介是否得代為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居留證?(見圖1)許多雇主都聽說,「保管外勞的護照居留證,外勞就不會逃跑」,進而擅自「保管」外籍勞工之護照、居留證。護照和居留證都是外籍勞工重要私人證件,須由本人自行持有,雇主拒絕歸還,已經觸犯法律的規定,勞工局可開罰6萬元至30萬元,勞動部亦可依此兩年內不讓雇主繼續聘僱外籍勞工。仲介公司受外籍勞工委託代辦居留證時,也需要用到護照正本,通常的時間點落在外籍勞工剛入境、換雇主、換護照或續聘階段,由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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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優惠性差別待遇?資料來源:黃蓮瑛、徐品軒/繪圖:Yen一、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意義、目的與功能(見圖1)「優惠性差別待遇」(又稱為「積極平權措施」,英文名稱為“affirmativeaction”)一詞起源於美國,第一次正式出現於1961年美國甘迺迪(JohnF.Kennedy)總統所簽署的第10925號行政命令中,並於1960年代的美國民權法案中被確立。我國也有採用這個概念,主要指國家積極賦予在歷史上及社會上長期處於結構性弱勢的族群(例如原住民、婦女、身心障礙者等)較多權利及優惠的具體措施,用來消除長久以來對他們的歧視與壓迫,希望能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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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總有人認為懷孕、養育孩子、照顧家庭等,是專屬女性的責任,但為了不讓「性別平等」淪為口號,我國於2002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以明文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章節,包括「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等,本文將聚焦在「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向讀者介紹不同性別與各種假別間的關係。(見圖1)圖1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各種假別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從法條用字看出端倪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除了跟生理因素直接相關而只適用於女性的「生理假」及「產假(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