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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基於服務品質或為了確保勤務安全,在新進人員正式上線工作前,會先給予特殊訓練,例如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保全人員及航空公司機師等。訓練期間通常以上課為主,實作為輔,等到考核及格,確定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後才正式僱用,此培訓期間通常稱為職前訓練期間。職前訓練期間雙方是否已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常有爭議。本文整理實務見解,從勞動契約的定義以及職前訓練期間的訓練內容加以說明。一、勞動契約的定義何謂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確定義。目前法院實務解釋勞動契約,主要參考1936年12月25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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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文章的內容,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處理這種問題的相關實務見解,有兩種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有認為: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可以作為裁決制度下的雇主,或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一)「雇主」,包含直接雇主及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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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租約到期後房客不遷營業登記,房東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房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見圖1)房子出租讓人做生意,在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後,房客已經搬走,明明沒有在原址營業了,但營業登記卻不遷走,也不註銷,導致房東可能被課徵較高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該怎麼辦呢?其實,房東可以自力救濟,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特別提醒,本文討論的是房客將房屋用於「營業」的情形,若是居住用卻不遷出戶籍,請參考李琬鈴(2023),《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房客不遷戶籍,該怎麼辦?》。二、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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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威脅要將杜撰B違法的影片寄給公司,讓B沒工作的行為,可能觸犯恐嚇罪本案例中,A當面威脅B,要把自己在網路上杜撰影射B趁職務之便,違法竊取公司內部的資料納為己用的爆料影片,寄給B的公司,加害B的名譽、財產,令B心生恐懼,擔心即使是假訊息是不是也會造成公司誤解,讓B害怕被解僱、以後真的找不到工作,因此A的行為成立恐嚇罪。要注意恐嚇罪的成立在於,A不只是在網路上流傳影片,還有把威脅危害B名譽、財產的事告訴B,且讓B產生了畏懼的心理,A並不一定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更不須實施加害行為,只要有使B產生意志不自由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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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曠工的意義勞工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後,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工必須依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工作。如果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一)不能因為有遲到或早退情形,就認定是曠工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二)勞工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此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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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會的召集,依照公司法第171條的規定,原則上是由董事會召集,但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嗎?答案是可以的,在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與2018年新增訂的公司法第173條之1,都有規定股東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以下本文將分別介紹股東符合哪些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二、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第4項都有少數股東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自行召集股東會的規定,但適用的情況並不相同:(一)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與第2項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繼續持有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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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物取得所有權民眾如果依法從警局領回遺失物,依民法第807條的規定,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07條立法目的,在於恢復動產的經濟市場價值,與傳統路不拾遺的美德不同,使拾得人取得所有權,重新使遺失物發揮原本的經濟效用。立法上,既已採保護拾得人的權利,使拾得人經一定時間獲得所有權,因此拾得人能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對拾得物品主張使用、收益、處分以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二、3C產品(動產)的特殊性交易習慣上,手機這種高度結合人格權概念的動產,真的有客觀上恢復經濟市場價值的功能嗎?傳統的動產,沒有結合人格權的概念,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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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自請退休權性質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得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而自請退休為終止權,終止權為形成權,一經勞工向雇主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即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雇主並無拒絕勞工退休之權利,此時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二、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但勞工個人因考量本身體力、人生規劃等因素,暫不提出自請退休之申請,如此時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解僱,勞工得否再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最高法院判決要旨認為:(一)勞動基準法沒有規定不准請求無論是雇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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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責任制?指針對特殊工作者,可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制度。不過是否適用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就算,而且即便是適用責任制之勞工也不是完全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是可以另為工時約定的工作者。(見圖1)圖1誰是責任制?資料來源:康立賢/繪圖:Yen (一)首先必須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包含: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簡言之,若不是勞動部所核定公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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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求職是段漫長而煎熬的過程,從一開始填寫和投遞項目內容繁雜的履歷表,到獲得面試機會後,面對面試官詢問各種刁鑽或者很私密的問題,甚至被要求留存身分證件等證明文件,然後回家忐忑的等待錄取通知。求職者即使心裡不願意回答某些隱私問題或提供個人資料,但為了能夠獲得工作機會,往往只能忍氣吞聲,履歷表上所有項目不敢留白,面試官不管詢問什麼問題都會回答,需要留存任何證件就直接繳交。可是招募單位真的有這麼大的權利,可以毫無限制的任意要求求職者嗎?(見圖1)圖1公司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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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之精選書摘,原標題為〈如何處理「關係人交易」?〉,說明當公司的交易對象出現以下4種「關係人」時,公司要特別遵守「資訊揭露」和「表決迴避」程序,以確保交易過程的合法性:①有利害關係導致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的股東、②有利害關係的董事、③有利害關係的董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④有利害關係的公司,而且董事對這間公司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文/劉承愚律師公司經營發展,需要資源和人才,在創業之始,資源和人才最常見的來源,就是家人和朋友,特別是家人。華人有「內舉不避親」的習慣,「好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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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二)影響工會運作的「支配介入」》這篇文章中,討論到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有部分案例曾是因為雇主違反中立義務,而被認為符合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究竟什麼是雇主的中立義務?什麼樣的行為曾被認定屬於違反中立義務?本文簡要整理相關實務見解,說明如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與解釋(一)雇主中立義務概念的形成雖然工會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內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是廠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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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的保險機制:旅行平安險與旅行業責任險的區別旅行者在旅遊途中可能面臨意外身故、失能、傷害等種種風險,因而需要透過保險來為這些不可預見的風險提供保障,目前相關保險主要可分為以下2類:(一)旅行平安險簡稱為「旅平險」,是以「旅行者」為被保險人,也就是當「旅行者」於旅遊途中發生保單條款上所載明的意外時,受益人就可以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旅行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投保旅平險,以及投保的額度,現行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投保。(二)旅行業責任險簡稱為「旅責險」,則是以「旅行業者」為被保險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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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工會組織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個種類。參酌2010年當時的政治經濟時空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讓原來具有獨佔性、有層級次序的企業工會已經不符合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結構發展,而在這樣的背景底下,啟動了工會法關於工會組織類型的修正。由於法令對不同類型的工會,有不同的要求與效果,如果想要認識工會的運作,必須先認識各種類型工會。工會三種類型說明如下:(見圖1)圖1三種工會的組織類型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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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關於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資料來源:黃蓮瑛、林其叡/繪圖:Yen一、什麼是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見圖1)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就是股東之間事先約定好,就自己股份的表決權,在某些場合,會作特定方式投票的一種契約。像上面案例中,A與B事先約定好,B在每次董事選舉時,都要投給A所支持的人馬,就是一種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二、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嗎?(一)視公司類型而定依公司法規定,首先需要視公司的類型來決定,如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稱公發公司),就無法適用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的相關規定。這是因為通常小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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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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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受到職業災害,雇主的補償、賠償責任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抵充(見圖1)勞工遭逢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或傷病失能時,雇主固須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針對同一事故,如果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例如勞工保險給付),雇主得主張抵充,以補償金額為計算基礎,減去勞工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的補償,才會是雇主真正需要再給付的部分。舉例而言,勞工保險中,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後段規定,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對照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此時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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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針對勞保高薪低報的話,會有什麼問題?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雇主的投保義務(見圖1)(一)雇主要為勞工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0條、第14條規定,雇主依法要為他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且若有薪資調整,亦應通知勞保局,此為雇主的法定義務。除了勞保,還有勞退和健保: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撥至少工資6%作為退休金;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與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也應該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二)雇主必須依照勞工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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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在保險法條文中稱為「傷害保險」,一般而言若沒有特約,保險公司僅就「意外事故」給予理賠。而如果發生意外事故的原因不只一個,而是可以往前追溯出許多原因時(例如車禍是因為駕駛身體不適無法穩定駕車,但同時又遭到後車違規追撞),法院實務就會透過「主力近因原則」,篩選出造成事故發生最重要的原因,據以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以下我們將會透過幾個法院實際的裁判,跟大家討論主力近因原則的相關事實案例,以及法院具體操作的衡量標準又是什麼?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說明:一、一般意外險的理賠範圍:外來突發事故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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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運所需資金,除了原有創業資本及因營運賺取利潤,可能有對外籌資的需求。籌資方式眾多,但基本上可以從公司取得資金屬於公司的資本或債務這兩個觀點,分為股權籌資、債務籌資二大類型,本篇將介紹股權籌資是什麼。一、股權籌資的意義股權籌資是指公司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取得投資人資金,又稱現金增資。公司草創初期,籌資對象可能是親朋好友或其他天使投資人,通常金額不大;若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可能需要較多資金以擴大經營團隊、增加生產或市場,可能以創業投資事業(下稱「創投業」)為籌資對象。創投業通常會介入公司經營,也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