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2021年5月起,臺灣COVID-19疫情升溫、進入三級警戒後,為了追蹤足跡、協助疫調人員掌握個案相關的活動史、匡列接觸者等目的,又避免使用紙筆增加接觸風險,行政院推動了「簡訊實聯制」,讓民眾每進入一個地點,都可以利用掃描場所的QRcode或者簡訊傳送場所代碼的方式,達到登記的目的。但這個應防疫需求而生的機制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一、簡訊實聯制真的OK嗎?(一)簡訊實聯制的運作方式當民眾要進入某個場所的時候,需要以手動輸入或掃描QRcode的方式,傳送內容有一串「場所代碼」、沒有其他內容的簡訊到1922專線,電信業者與指揮中心...
文章
圖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偵訊時,為什麼要全程錄音錄影?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一、全程錄音錄影的條文依據(見圖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的規定,不論是法官、檢察官訊問被告,或是司法警察(官)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原則上均應全程錄音,必要時還需要全程錄影,僅有在情況急迫且筆錄有記明的情況下,才能例外不錄音。而所謂偵訊,其實就是透過訊(詢)問被告的方式來偵查案情,兩者的不同在於,前者是由檢察官或法官為之,後者則是由司法警察(官)為之;若受偵訊者收到通知後卻拒絕按時應訊(詢)...
文章
實務上判斷勞工身分是指勞工給付勞務,受領薪資,並依據「從屬性」作為判斷標準。常見的從屬性判斷標準例如,受雇主指揮監督(人格上從屬性)、由雇主提供生產工具、倚靠薪資生活(經濟上)、納入雇主企業體系(組織上),符合從屬性判斷標準,即具有勞工身分,縱使律師、醫師亦可受僱用,具有勞工身分,受相關法律保護。(見圖1)圖1保險業務員、醫師、律師,算是勞工?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勞工法令適用範圍我國由於勞動法令規範目的與適用範圍不同,雖具備勞工身分,但是否適用不同之勞動法規則須個別認定。大體可分為三區塊...
文章
毒品犯罪中有許多的行為模式,包括: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栽種等,不同行為所帶來的危害程度不同,例如,讓毒品流通的行為,因為會促成毒品向外散布,對社會的危害最大,所以刑責非常重,但如果是自用而單純持有或施用毒品的行為,因為沒有影響到別人,所以刑責會相對輕一點;再配合毒品分級制度(一級毒品最重、四級最輕)進行排列組合後,就會產生數種輕重不同的刑責。本文以下介紹幾種毒品罪常見的行為模式。一、讓毒品流通的行為(一):製造和運輸製毒、運毒是相當重的罪,尤其是製造、運輸「第一級毒品」(例如海洛...
文章
上一篇說明法律上常見的幾種「道路」,以下介紹什麼是既成道路(巷道)?符合哪些要件才算是既成道路?一、既成道路(巷道)的意義是什麼?大法官怎麼說?(一)大法官的說法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文指出,當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時,土地所有權人對這塊地就已經無法自由使用收益,人民的財產受到特別犧牲,這時候國家應依法徵收補償。(二)既成道路(巷道)的意義從上面的司法院解釋,可以統整出既成道路(巷道)的意義如下:1.具備公共用物性質,不論屬於私有或公有土地。2.若是私有土地,國家要補償人民的特別犧牲...
文章
一、不受逮捕特權是什麼?不受逮捕特權是指立法委員或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中,沒有經過立法院的許可,原則上不得逮捕或拘禁。二、為什麼立委需要有不受逮捕特權的保護?在現代民主國家的代議政治裡,立委身為人民意見的代言人,往往必須為民喉舌,忠實反映人民意見,並負有議決法案、審查預算等責任。為避免在位者濫用公權力任意逮捕或拘禁立委,導致立委噤若寒蟬,無法依其原有的意志表達意見,妨礙代議政治運作,所以憲法特別賦予立委有不受逮捕的特權,以保護立委的人身自由,使立委可以無後顧之憂,不受干擾地、自由地討論並進行表決,...
文章
婚前協議有沒有效,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有些內容是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的,因此有效;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也有效,但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契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一、法律規定可由夫妻協議的內容(一)婚後的居住地點依照民法第1002條,夫妻的住所由夫妻共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二)夫妻財產制依照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自行選擇要用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財產分配制度。假如不特別約定,那就適用法定財產制,未來離婚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文章
圖1什麼是優惠性差別待遇?資料來源:黃蓮瑛、徐品軒/繪圖:Yen一、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意義、目的與功能(見圖1)「優惠性差別待遇」(又稱為「積極平權措施」,英文名稱為“affirmativeaction”)一詞起源於美國,第一次正式出現於1961年美國甘迺迪(JohnF.Kennedy)總統所簽署的第10925號行政命令中,並於1960年代的美國民權法案中被確立。我國也有採用這個概念,主要指國家積極賦予在歷史上及社會上長期處於結構性弱勢的族群(例如原住民、婦女、身心障礙者等)較多權利及優惠的具體措施,用來消除長久以來對他們的歧視與壓迫,希望能在社...
文章
在上一篇文章中,聊到了證人保護法與污點證人的內容,依法可以讓涉嫌嚴重刑案的共犯,在認罪且經檢察官同意後,從被告轉作污點證人,並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並且讓檢察官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追訴犯罪。然而,在追求偵查與犯罪追訴效果的同時,不免引人憂心。污點證人的制度,是否會讓案件中的共犯們,為了獲得緩刑或不起訴處分,而對案件內容刻意說謊?又或者,檢察官是否會為了要快速結案,而利用權勢誘導、暗示等不正訊問的方式,以取得共犯們的自白?(見圖1)圖1污點證人制度可能會有哪些問題?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被告可...
文章
一、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勞工,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得工資的人;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單憑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就可以明確認定誰是勞工?哪一種契約是勞動契約?當然沒有這麼單純。實務上曾有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契約性質發生爭議,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是勞動契約,但民事法院判決認為不是勞動契約(而是民法委任與承攬的混合契約),使當事人無所適從。二、為何釐清保險業務員是否為勞動契約下的勞工如此重要?因為只有勞工才適用勞動法令,而能享有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大量解僱...
文章
一、被羈押的人與一般人、受刑人權利上的差異被羈押的人除人身自由暫時受到限制,其他權利基本上與一般人無異。與判決確定的受刑人相較,因被羈押的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身分是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依法會被視為無罪,因此比受刑人多了可接見律師、閱卷等權利,以下將說明被羈押的人享有那些權利。二、訴訟上的權利被羈押的人基於訴訟上的防禦需求,因此有接見律師(討論訴訟上攻防策略)以及閱卷(知悉檢方起訴、聲押內容)的權利。(一)閱卷權閱卷,指的是閱覽檢方起訴、聲請羈押之理由還有現存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項分別...
文章
一、行為後法律變更產生的問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要處罰一個行為,必須在行為當下法律已有明文的處罰規定。但如果行為當下的法律規定之後修法變更(例如甲在公眾場合罵乙是豬,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但在案件審判時已修法廢除公然侮辱罪),此時審理案件的法官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做出判決呢?(見圖1)圖1犯罪後到審判時這段期間法律有修改,會有什麼問題呢?資料來源:劉立耕/繪圖:Yen二、從舊從輕原則的意義在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況,因為行為時與裁判時的法律不同,因此有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而其具體內涵又可區分...
文章
一、取得IP位址及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一)法律定義1.通聯紀錄一般俗稱的「通聯紀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用語為「通信紀錄」,指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送方、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而案例中的IP位址,就屬於通保法所規定的通聯紀錄。2.通訊使用者資料是指使用電信服務的人,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的資料。(二)取得通聯紀錄與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要件(見圖1)圖1什麼是通聯紀...
文章
時常有人將「工會」與「公會」混為一談,兩者字音雖同,意義卻截然不同,在勞資關係中甚至是相對的概念。其實,兩者可從法律層面簡單區分,「工會」是依工會法所組成的團體;而「公會」則是依工、商、自由職業等相關法令所組成的團體。一、這兩種組織分別由誰組成?工會與公會都屬於人民團體法中的「職業團體」(見圖1)。職業團體是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從業人員所組成的團體,具有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圖1各種常見的人民團體類型資料來源:作者自行繪製。依據內政部統計分類,職業團體區分...
文章
前一篇說到,根據屬地原則及法律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都可以用中華民國刑法來處罰,無論犯罪者的國籍為何。這一篇,我們來談談其他的情況。一、不論犯罪地或犯罪者國籍為何,都能適用我國刑法的情形(一)保護原則某些犯罪對於我國的國家利益或人民權益侵害太過於嚴重,例如內亂罪、偽造貨幣等。若依照屬地原則,會發生在外國的重大犯罪沒辦法用我國刑法來追訴、審判,而無法保護我國人民的權益。所以,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規定以下犯罪適用保護原則,來彌補可能的漏洞。不論犯罪地是否在我國領域內,也不論犯罪者的國籍,都可以用...
文章
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從憲法第24條規定而來的立法,以保障人民的權利。(見圖1)圖1放學後老師害學生受傷,學校要賠嗎?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怎樣算是行使公權力?問題就在於身為公務員的公立學校老師,指導學生算是行使公權力嗎?怎樣的行為才會被認為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就公權力的範圍應採取「廣義解釋」,以保障人民的權益,也就是「公務員...
文章
從《什麼是閱卷?閱卷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一文,可以知道閱卷的意思和閱卷的限制、費用等,不過,到底有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檢察署聲請閱卷?以下區分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簡單說明誰可以閱卷。一、民事程序民事程序中,以下的人都可以聲請閱卷,身分限制不像刑事訴訟較為嚴格:(一)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與被告。在民事訴訟中,也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委任律師,但即便不是律師的一般民眾,也可以聲請閱卷。(二)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如果不是律師而想當訴訟代理人的話,就必須經過法官許可。(三)參加人以及其他經法院許可的第三人。二、...
文章
大家還記得馬特拉仲裁案嗎?為什麼臺北市政府與法商馬特拉會把案子拿去仲裁呢?南海仲裁案又是為什麼會將領土爭議拿去仲裁呢?在理解這些國際仲裁之前,先說明一下我們比較容易接觸到的國內仲裁制度。一、仲裁是什麼?仲裁是一種紛爭解決機制,要理解仲裁制度可以先談談國內仲裁,我國就有「仲裁法」承認仲裁制度,使仲裁具有與判決相當的執行力。仲裁制度適用於大多數民事或商事紛爭。在契約當中有約定仲裁條款,或是與對方簽仲裁協議,就可以在發生紛爭時經雙方同意啟用仲裁程序。一樣是紛爭解決機制,為什麼不直接上法院打官司就好?因...
文章
「我懷疑配偶外遇,但是沒有證據,我可以在他房間裝監視器嗎?可以在他房間放錄音筆嗎?可以翻拍他手機的聊天紀錄嗎?」常會有當事人問要怎麼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擔心會不會後續反被對方提告。另外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沒有與配偶進行訴訟,但是懷疑配偶外遇,且心理上相當在意,而想要有個答案。因此,以下整理了一些常見的違法蒐證手段,讓各位讀者在採取任何動作之前,能先初步評估法律上的風險。(見圖1)圖1五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集外遇證據手段資料來源:郭靜儒/繪圖:Yen一、在配偶的車輛上裝設GPS定位追蹤器【案例】A、B為夫妻,A...
文章
精神賠償(又稱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是受到具體的財物損失,仍可向對方請求負擔相當金額的賠償。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主要規定於民法當中,包含:致人於死的親屬精神賠償、侵害人格權的精神賠償、因婚姻、婚約消滅的精神賠償。(見圖1)圖1常見可請求精神賠償的情況?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 一、親屬死亡的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一定的金額。例如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父母親可依本條請求精神賠償。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