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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工商秘密」?依據刑法,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是員工有跟公司簽署保密契約時,員工必須在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的範圍內,為公司保守與工作相關的秘密。若員工把秘密洩漏出去,就有可能成立洩漏工商秘密罪,恐面臨最高1年有期徒刑的刑責。依據法院的解釋,工商秘密是「工業上」或「商業上」的秘密,著重在保護經濟效益,只要是公司花費人力、時間、金錢取得的資訊,且關係到公司未來發展利益,就會被認為具有經濟價值,例如:產品的檢驗報告,或公司的財務報表等都是。但如果是無法識別特定聯絡人的電話號碼(只知道是客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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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務員可以換單位嗎?什麼是公務員商調?資料來源:克莉爾/繪圖:Yen一、甚麼是商調?公務員如何換單位?(見圖1)(一)公務員主動面試其它機關職缺後,經現任機關同意大家對於公務員的印象,便是要任職之前,需要經過一番競爭的考試,至於考上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在一個位置直到退休。但實際上,政府中各個不同機關,也可以想像成一個個獨立的企業一樣,如果有員工出缺,機關不僅可以透過考試的方式徵才,也可以透過政府機關的求職平臺「行政院人事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刊登求才資訊,而公務人員也可以主動在平臺上,找尋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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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優惠性差別待遇?資料來源:黃蓮瑛、徐品軒/繪圖:Yen一、優惠性差別待遇的意義、目的與功能(見圖1)「優惠性差別待遇」(又稱為「積極平權措施」,英文名稱為“affirmativeaction”)一詞起源於美國,第一次正式出現於1961年美國甘迺迪(JohnF.Kennedy)總統所簽署的第10925號行政命令中,並於1960年代的美國民權法案中被確立。我國也有採用這個概念,主要指國家積極賦予在歷史上及社會上長期處於結構性弱勢的族群(例如原住民、婦女、身心障礙者等)較多權利及優惠的具體措施,用來消除長久以來對他們的歧視與壓迫,希望能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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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說明幼兒園老師如果對小朋友體罰、虐待、不當管教,老師可能會丟掉工作,嚴重侵害幼兒身心的話,還可能會終身不得再當老師。除了失去工作外,老師還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一、對小朋友體罰、虐待、不當管教,老師還需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1.罰鍰首先,所有的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甚至是其他服務人員,只要對幼兒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等情形,會面臨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60萬元的罰鍰。縱使情節並不重大,主管機關仍然可以處罰施加體罰、霸凌、不當管教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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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懷孕歧視是什麼?遇到懷孕歧視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梁芷榕/繪圖:Yen從求職、就職到離職等不同階段,女性因為婚姻或生育的規劃而受到懷孕歧視的情況很常見,其中以招募與僱用及離職與解僱這二種牽涉勞雇關係的開始與結束的場合,最容易發生懷孕歧視,法律上是如何禁止懷孕歧視的?(見圖1)一、在前篇曾經提到,由於懷孕歧視本質是針對女性的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有關性別歧視禁止的法條都是相關保護規定,不過法條具體對應的情況有些細微的差別:(一)在雇主進行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情況時,雇主不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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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中都可能遇到加入工會的邀請,也時常看到許多職業工會辦公室的招牌。這時肯定會有的疑問是:工會要繳會費,我加入了有什麼好處呢?首先要提醒大家,此「工」會非彼「公」會,後者是由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規定的雇主或是自由職業者所組成,通常是由資方跟獨立執業者組成,而前者才是大家想像中團結勞工,跟雇主談判協商的團體,大家可別走錯棚入錯會囉!一、加入工會有什麼好處?(一)投保勞健保想到工會,大家想到的第一個功能,應該就是可以投保勞工保險(簡稱勞保)、健保;有些工會除了讓會員投保外沒有其他功能,因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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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是指雇主用「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和勞動條件為何,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情況。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現任員工,不可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歧視。其中,「性別」、「年齡」等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一)就業歧視案例1.年齡歧視在招募保全的契約中明示擔任各個職務的年齡限制,此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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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遣勞工的定義派遣勞工,一般是指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至要派公司工作之勞工。而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簽訂勞務承攬契約,俗稱外包。舉例來說,A清潔員受僱於X清潔公司,Y公司有清潔需求又不想自己僱用清潔員,遂與X公司簽約,請求X公司提供清潔服務。A清潔員的勞動契約僅存在於X和A之間,X為A之雇主;A與Y公司並無勞雇關係,Y並非A之雇主,Y原則不得指揮監督A,僅得收取A提供的動力(圖1)。圖1.派遣勞工的定義資料來源:作者自製。二、派遣勞工遇到職業災害可以向雇主(即派遣公司)求償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與一般勞工相同,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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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方申請人依法申請裁決時,必須判斷「誰應該要為不當勞動行為負責」,也就是判斷條文內規範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及「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到底是誰,才能知道要把誰當作裁決申請的相對人。實務上,有些情況要判斷出不當勞動行為的行為人並不容易,例如:教師裁決申請的雇主是學校嗎?是否包含地方縣市政府?或者企業體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形成組織的多元化,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並且掌握人事、財務及業務,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例如:富邦金融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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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職場性騷擾?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例如肢體觸碰、撫摸、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例如「慰安婦、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一般性騷擾的定義,請參考另一篇)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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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上一篇的文章說明可以發現(不當勞動行為類型有哪些?──(一)對勞工或工會有「不利益對待」),當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一旦因為勞工支持或參與工會而對勞工有「不利益對待」的行為時,將有可能被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接下來本篇將繼續來說明不當勞動行為分類中的「支配介入」。「支配介入」用來泛指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人干預或侵害工會自主運作,而影響到勞工團結權的行使的行為,說明如下:(見圖1)圖1什麼是「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以不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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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詐欺罪?什麼是詐欺犯的幫助犯?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用詐術讓人將本人或第三人的物交付的話,會觸犯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如果是幫助詐欺犯實行犯罪行為的人,則是會成為詐欺犯的幫助犯,幫助犯所受的刑罰,只是可以比詐欺犯的正犯輕一點而已,而且在法律上仍然被認為是犯罪成員,所以還必須和正犯一起對被害人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二、在實務上常看到因為一時疏忽而淪為詐欺幫助犯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見圖1)圖1如何避免成為詐欺罪的幫助犯?資料來源:葉鞠萱/繪圖:Yen(一)誤信詐欺集團為民間貸款代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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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嗎?資料來源:陳俊愷/繪圖:Yen一、雇主有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見圖1)雇主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的義務,只要知道有職場性騷擾發生,應該做出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什麼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見解: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爭議時,必須以審慎的態度,即時、設身處地的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的措施,以免被性騷擾的人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例如調查事實判斷是否要通報警方、暫時隔離當事人在工作場所相遇,或依規定懲處加害人等等。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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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建立在2011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前,因參與工會事務或擔任工會幹部而遭雇主解僱,勞工如要爭取回復工作權,大多數是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因法院訴訟審理期間漫長,且勞工需負擔為數不低的裁判費用,因此在2011年月1日以後,我國參照美、日二國制度,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裁決制度,並在勞動部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負責審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爭議。二、不當勞動行為的具體規定以及分類我國目前的不當勞動行為,分別是指在工會法第35條規定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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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見圖1)圖1求職時,勞動契約什麼時候會成立?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只要雙方對於勞動契約的必要之點(所謂必要之點,是指契約不可欠缺的要素,此部分視契約內容及性質不同而有異,在買賣契約中,買賣的「標的物」以及「價格」就是必要之點;而在勞動契約中,「薪資」以及「工作內容」則是必要之點)達成合意,契約就能合法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一般來說,勞動契約並不一定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無論是以口頭或是書面等方式,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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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文章的內容,因應全球經濟趨勢發展,企業體形成組織多元化的情況。如果關係企業對有控制或從屬關係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受僱者或所屬工會,有不當勞動行為時,應該以誰為雇主,並將此一雇主當作是裁決申請的相對人?這時候要判斷的是,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是不是裁決制度下的「雇主」,以及是否應該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處理這種問題的相關實務見解,有兩種看法,簡要說明如下:一、有認為:直接雇主以外的事業主可以作為裁決制度下的雇主,或視為直接雇主的不當勞動行為(一)「雇主」,包含直接雇主及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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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如何結束?勞動關係的開始需要勇氣,結束需要智慧。而勞動關係的終止,可以各從勞、資雙方的立場來看。(一)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由雇主提出的終止又分兩類情況,一類俗稱資遣(法律上叫做經濟性解僱),是指資方因為某些原因所以無法繼續聘僱員工,員工本身並沒有犯錯的情況;另一類俗稱開除(法律上叫做懲戒性解僱),屬於勞工有重大違約的情況,必須是員工的行為導致資方沒有其他手段處置員工,只有開除員工一途時,才可以開除員工。(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至於從勞工立場出發,也有「自請離職」,以及面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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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公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部)針對勞工請假的條件、日數及工資給付之標準進行規定,因此在請假事由的部分,我們就必須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然而,不像婚假、喪假或事假對於請假日數有明確說明,公假在勞工請假規則中第8條只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勞工請假規則也沒有特別針對得請公假的事由進行記載,因此,實際上到底有那些事由可以請公假,就必須逐一視不同法令而定。簡單來說,只要員工能夠找到法令上的依據,明文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得請公假者,就可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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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曠工的意義勞工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後,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工必須依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工作。如果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一)不能因為有遲到或早退情形,就認定是曠工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二)勞工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此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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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flix在去年陸續推出「誰是被害者」新片預告,即將於2020年4月30日正式上映,由張孝全、許瑋甯、王識賢、林心如等領銜演出,尚未上映就已造成話題。從預告片中,我們大概能一窺劇情,除了王水溶屍、焚屍等一連串的命案,以及穿梭在其中的鑑識員、法醫、偵查隊之外,還有一個在重大社會案件中絕對不會缺席的角色:記者。每當發生重大社會案件,媒體是不會缺席的角色之一,媒體雖可主張「民眾有知的權利」,卻對案件做出極其詳盡、甚至有渲染之虞的報導。然而,媒體能夠做出如此詳盡的報導,資料來源有時也可能來自警方。值得思考的是,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