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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提到在網路上看盜版影片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但仍有資安風險),接著將繼續介紹對於影片進一步重製、引用的法律適用,以及利用他人著作的姓名表示權。(見圖1)圖1看影片時側錄或截圖,甚至用來作為創作的素材,這樣OK嗎?資料來源:蔡鴻燊/繪圖:Yen一、可以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嗎?如果看影片時,視聽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進一步側錄影片的片段或擷取圖片,作為自己著作的素材,會違法嗎?(一)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的行為是否合法?首先,側錄影片片段或擷取圖片的行為構成以現代技術直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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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資訊展上,一群人擠在某個攤位搶數位機上盒的促銷活動,商家標榜可看各類平臺直播、最新熱門電影,甚至愛情動作片都可看到飽,一臺不到新臺幣2千元,說家裡有這一臺,什麼MOD、第四臺有線頻道就可以取消了,最新電影的選單裡,連院線熱映中的電影都有,畫質也還算清楚。問了商家這一臺機上盒相關片源是如何取得授權,商家支吾其詞,卻強調公司的伺服器設在境外,一切合法。二、業者販賣內建APP可以連結盜版影片網站的機上盒,會犯法嗎?近幾年市面上出現「機上盒」這個商品,大多從中國或第三地進口多媒體數位機上盒、設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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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廣告上有別人的logo,會不會侵害別人的商標權或著作權?資料來源:陳麗雯/繪圖:Yen一、A公司是否會侵害商標權,需檢視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見圖1)本案例中,A公司把B餅乾零食裝在C品牌的盤子上拍攝,作為B包裝上的示意圖片並販賣。只要示意圖可能會使消費者誤認為B餅乾零食是由C品牌公司所生產,或產銷過程是經過C同意、授權或贊助的,就可能侵害C的商標權。例如C牌除了生產、販售餐盤,也會自行產銷零食,並會將自己的零食放在盤緣有C牌logo的盤子上製作廣告、販售,且也已將logo註冊於糖果、餅乾類;而A公司竟如法炮製將B餅乾也放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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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在實際創作者完成著作時,實際創作者就享有著作權,但當著作是由多數人合力所完成,或著作創作過程中所需資金、資料或其他資源是來自於實際創作者以外的人(例如雇主或出資者)時,還是當然由實際創作者取得著作權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此時該如何保障雇主或出資者提供資源所應取得的對待效益?這類著作的著作權應該歸屬於誰的議題,即為此處所要說明的。著作權,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原則上由完成著作的人單獨取得且享有,但對於共同著作、職務著作與出資著作來說,有例外情況,本篇先討論共同著作的著作權歸屬。(見圖1)圖1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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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過去應該很難想像,原來網路的出現會使錄影帶、DVD出租店應聲倒掉,在那個百視達(Blockbuster)全球展店近萬家門市的年代,就連百視達也自視甚高因而錯失了與網飛(Netflix)合作機會的時候,又有誰想得到影音串流、OTT(over-the-top)服務會就此改變人們的生活模式?以線上影片平臺而言,在臺灣目前也是呈現各家爭鳴的狀態,除了大家熟知能詳的YouTube平臺,另外還有KKTV、愛奇藝、friDay、LiTV、FOX+、公視+……等OTT服務平臺,多到看不完的各類影劇,滿足各種不同類型的觀眾群,這些平臺大多以收取月費的方式經營著。但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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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是否可以透過協商談出理想的內容,需特別留意幾個程序上的問題,包含:「協商代表的選定」、「事前準備及協商要求的提出」、「團體協約協商的進行」及「完成簽訂程序」。是否能夠落實,對於完成團體協約而言,都會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說明如下:(見圖1)圖1如何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協商代表的選定(一)資方實務上因為雇主本人不熟悉法令及基於業務職掌的分配,雇主多半不會親自出席協商會議,而會指派代表出席。這後續就衍生出指派出席的代表缺乏協商權限,凡事都要回報雇主;或者雙方協商合意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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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一)施工造成鄰近房屋損壞時有所聞由於臺灣地狹人稠,都市化高度集中於某些區域的緣故,不論是都更、舊建物拆除重建,或是新的建案,施工地點都可能緊鄰其他既有建物,而在施工地點和既有建物密接的情形下,進行開挖、打樁等所產生的強力振動,難免對於鄰近的現有房屋產生程度不一的影響,例如產生傾斜與裂縫,甚至附近道路路面坍塌,這種「工程鄰損」、「損壞(害)鄰房」的新聞報導時有所聞。以下說明遇到工程鄰損,除了訴訟以外的解決途徑。(二)民事訴訟程序可能費時費力房屋在附近工地開始施工後產生裂縫、傾斜,受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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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同人誌?「同人」一詞,源自於日語「どうじん/Dōjin」,指一群有相同愛好的人,同人文化的內容包含角色扮演(Cosplay)、創作與販售同人誌等。同人誌(日語「同人誌/どうじんし/Dōjinshi」)是指同人作出的書刊或圖畫。假設相同的興趣是某一部漫畫,同人會藉由這部漫畫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等來作出同人誌。以下只針對「使用別人已經創作出的角色、劇情、世界觀設定,另外作出同人誌」會不會侵害原著作人的著作權進行討論,並且以原著作是漫畫、原著作人是漫畫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由漫畫家自己享有)來舉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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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員工離職前擅自刪除公司電腦中的資料,可能涉及犯罪嗎?資料來源:王瀚誼/繪圖:Yen一、員工離職時擅自刪除公司電腦資料,有可能會觸犯什麼罪名?(見圖1)員工於工作期間因業務需求所產出的電腦資料,除非與公司有特殊約定的情形,否則該電腦資料的權利原則上屬於公司所有,例如資料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公司,檔案本身的所有權也屬於公司。所以如果員工在離職時,擅自刪除公用電腦中因為工作所產出的資料,即是侵害公司對於檔案本身的所有權,有可能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刑事責任,而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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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藝術市場經營策略需要融入著作權的思考近幾年來,藝術市場蓬勃發展,加上媒體推波助瀾宣傳下,引發人們對藝術的興趣。因此,喜好藝術的人們,開始喜歡藝術甚至收藏投資藝術品。筆者也是愛好藝術者,因此在執業過程,常遇到藝術家一不小心畫到跟別人的作品雷同,而被控侵權賠償;有的賣畫作給畫廊或收藏家,卻發生糾紛;也遇過收藏家為藝術投資而買藝術品,卻買到贗品;另外,出版藝術雜誌社,常未經藝術家同意或授權而刊載畫作而被控侵權,這類糾紛層出不窮。浪漫藝術家因為有顆感性的頭腦才能畫出令人驚豔、讚賞的作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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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際網路發達,各類資訊流通,從以前BBS到現在不論是FACEBOOK、部落格及留言板等各平台上,動輒有人張貼照片,並以「求神正妹」或類似字眼,想藉網友的力量,找出照片上的正妹是何人。但任意拍攝別人的照片並放到網際網路上真的不會有問題嗎?會不會一個無心的小動作反而讓自己吃上官司呢?本篇主題要從「肖像權」來分析、說明。一、「肖像」的定義「肖像」,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乃「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簡單來說,肖像泛指露出五官的人物像,不論是以照片、塑像或以繪畫為之,也不論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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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侵害別人的營業秘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什麼是營業秘密?(見圖1)營業秘密是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例如:可口可樂的調製配方、內部報價資料),並符合以下3個要件:(一)秘密性即使是平常接觸這類資訊的人也不知道的資訊。(二)經濟性因為只有自己人知道,所以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三)合理保密措施營業秘密所有人已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二、什麼情況會侵害他人的營業秘密?要小心下列行為會導致侵害到別人的營業秘密:(一)用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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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為何存在?國家可以透過很多方式達成政策或方針,例如:可以憑武力讓人心生畏懼怕遭遇不測;也可以憑詐騙讓人錯估局勢;甚至可以憑利誘讓人無法抗拒;但這些手段會讓國家成為恐怖的怪獸,似乎只要國家想要,就可以不擇手段,不論正當性而強行為之。因此,為了控制國家的行為,有必要設立標準讓國家遵守,而這個標準當中最重要且最主要的就是「法律」。二、「法律」究竟是什麼?可以從兩個面向予以理解:(一)形式意義的法律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中對法律的定義,法律必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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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的種類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至第7條之1,著作可區分為數個主要類型,但這些規定是採例示規範方式,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並不限於這些類型,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應受保護著作的必要條件都會產生著作權;相反的,縱然符合各類型描述,但不符合應受保護著作的條件,仍無著作權。不同類型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有不同的權利,以下一一說明。(一)~(五),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一)語文、音樂、戲曲與舞蹈、美術、攝影》。(六)~(十),請見本站《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二)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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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紅的Midjourney再度掀起AI繪圖的浪潮!圖1:作者利用Midjourney製作的圖資料來源:作者提供Midjourney是一款AI製圖工具,只要輸入文字,透過演算法即可產出相對應的圖片,透過關鍵字讓AI工具把腦袋想法具象化(如圖1)。以圖1為例,只輸入了7個關鍵字(如圖2)就完成,幾乎半分鐘就可以完成一幅畫。圖2:作者利用Midjourney製作圖1輸入的關鍵字資料來源:作者提供不過這也不禁讓人好奇,AI繪圖有著作權嗎?臺灣承認AI繪圖的著作權保護嗎?就要從著作權保障範圍說起。一、著作權是保護人類的創作臺灣著作權法第1條明確規定著作權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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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一)立法背景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例如圖騰、神話、歌謠、雕刻等等均是臺灣這塊土地上的瑰寶,然而這些傳統智慧在著作權法的視角下,無法受到足夠的保護,因為:傳統智慧歷經千百年的演變,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的要件;傳統智慧屬於原住民族或部落集體,沒有特定的「著作人」;傳統智慧年代久遠,已經超過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這些原因使傳統智慧無法受到足夠的保護,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了實現維護多元文化的目標,特別在第13條敦促政府應該立法保障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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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我們需要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是指藉由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來說明立法當時,立法者準備賦予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是什麼。那回顧以前的立法資料有什麼作用呢?(一)法律訂出來一定有原因任何法律規範都是立法者在某一個歷史背景下制定和付諸實施的,因此法律解釋不應脫離法律規範產生時的立法環境、政策、動機。透過研究法律規範制定時的有關紀錄,如有關機關提出的法律草案、立法機關對草案所做的說明與討論、審議過程中各方面的發言,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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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以保障著作人權益為目的,然而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對象究竟為何?是如同書籍或音樂光碟般的有形物,還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又若是書籍或光碟的內容,受到保障的是所呈現的思想、概念或原理,還是表達思想、概念或原理的方式?此外,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對象(客體)有哪些類型?著作的概念與類型(一)、(二)、(三)、(四)系列將介紹著作權法基本概念。一、著作的概念智慧財產權是國家為保障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藉由法律賦予特定人對該精神活動成果的權利,權利人得獲取相當利益且避免他人侵害,並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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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經過登記後就會取得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受到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的保護,未經授權又不符合傳智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條款」的利用行為,就會構成對傳智專用權的侵害,並衍生後續法律責任。這部分可簡單分為以下三點說明:一、包含侵害財產權及人格權依傳智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在內。所謂的智慧創作人格權,依本條第2項規定,包含「公開發表權」、「名稱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等權利在內,與著作權法的規定極為相似。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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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具備表達形式」這一必要條件。一、著作權法以保障「表達」為原則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著作權所保護的僅有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著作表達中所蘊含或想呈現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也就是創作內容必須具有相當外部表現形式,才有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必要,這就是「概念與表達區分原則」又稱「思想(idea)與表達(expression)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