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圖1消費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又稱為消費物)借給另一方,並約定日後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例如借錢、借白米,事後返還的不會是原來的那張鈔票、那一包白米,而是返還相同金額的錢、相同重量的白米。此外,雖然生活中大部分的情況,借錢都要支付利息,但約定利息並非消費借貸的要件,當事人可自由約定要不要支付利息。只是若有約定的話,須留意年利率不可超過16%。民法上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使用借貸。 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2),《小聊一下#27︱...
辭典
債權債務之主體,是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所以依照契約,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能向債務人以外之人請求。就像是甲去麥當勞與其訂立麥香雞的買賣契約,那甲只能向麥當勞請求給付麥香雞,不可以依照這個契約去跟肯德基要求其給付麥香雞。
辭典
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的權利,雙方都回復到沒有締約的狀態。解除權依權利來源,分為契約約定的解除權,及法律(民法等)規定的解除權。以買賣房屋契約為例,契約解除後,買方要返還房屋給賣方,賣方要返還價金給買方,即回復原狀。
辭典
圖1僱傭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方在特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為他方提供勞務,而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關係,屬於民法所定的契約類型之一,一般常見的工作關係多屬於此種契約類型。註腳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辭典
圖1效力未定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效力未定是指法律行為處於浮動不確定的狀態,不是無效,也不是有效,而要等到第三人同意或拒絕,才會發生效力(有效或無效)。例如無權代理的情形,A沒有得到B的授權,卻自稱為B的代理人,代理B跟C簽訂了汽車買賣契約,這份汽車買賣契約就是「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B同意承認這份契約,就會對B發生效力,如果B拒絕承認的話,這份契約就對B就不會生效。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頁561。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辭典
負擔在法律上是指相對的這一方在得到好處之後,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的話,得到的好處可能會被撤銷。例如民法贈與契約,爸爸把房子送給子女,但要求其中一間房間要保留給爸爸使用,就是受贈子女方的負擔,如果子女沒有履行保留的義務,爸爸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契約。或例如行政機關核准特定協會辦理課程有經費補助,但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可以依法要求協會核銷時要檢附課程表、教師鐘點費、學歷證明等,則這些必須檢附的文件資料就是受補助方的負擔,協會沒有履行義務的話,行政機關就可以廢止原本核准補助的行政處分,要求協會返...
辭典
行為人表現了一定的意思內容,不一定有想要發生什麼法律效果,但因為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了一定的效果。例如催告就是一種意思通知。例如如果房客沒有繳房租超過2個月,房東向房客催告在一定時限內繳房租,房客還是沒有繳的話,房東就可以依照民法規定終止租賃契約。「意思通知」和「觀念通知」、「感情表示」都是一種準法律行為。註腳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854號民事判決:「按支付租金之催告,係意思通知之一種,而意思通知在學理上屬準法律行為之一種,……。」民法第440條:「I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
辭典
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
辭典
圖1信賴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信賴利益是指當事人相信契約有效成立,但實際上沒有有效成立,因此所遭受的損害範圍,就是信賴利益的範圍。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喪失另訂其他契約機會的損害等。註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未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或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可能遭受之損害,並非信賴利益之損害(例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或喪失另訂其他契約機會之損害等),而係履行利益(約定之給付)或固有利益(無損害事件時享有之利益)之損害,合...
辭典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就是「原告」跟「被告」而已,但假如第三人就原告跟被告的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時,第三人雖然無法成為當事人,但還是可以用「參加人」的身分參加訴訟。舉例來說,A、B、C共同簽了一份買賣契約,由A、B將2人共有的土地出賣給C,但後來A沒有收到土地價金,就以C為被告,請求C給付價金,沒想到C卻主張雙方已經解除買賣契約所以不用付款。這個時候,同為出賣人卻不是原告的B,就買賣契約的爭議,當然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如果法院認定買賣契約已經解除也就是A敗訴的話,會導致B受到無法取得價金的不利益),所以B可以提出書...
辭典
圖1雙方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例如乙授予甲代理權出賣一台車子,丙亦授予甲代理權購買一台車子,後來甲以代理人的身分,為乙丙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民法第106條原則上規定不得為雙方代理,但有兩個例外:經本人許諾:民法第106條本文反面解釋所得,像是上述案例中,乙、丙二人事前許諾甲可以在乙丙之間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專為履行債務者:民法第106條但書所稱,像是A與B作成土地的買賣契約,A、B請C代理自己申請土地的移轉登記。若無上述情形...
辭典
大學、專科學校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
辭典
指雇主在不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標準的原則下,就重要的勞動條件及管理事項,例如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所訂立的管理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雇主,一定要訂定工作規則,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在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給各勞工。法律效果上,勞工如果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註腳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
辭典
圖1勞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凡基於私法契約而成立勞動關係,依雇主指示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之人,即謂之勞工。勞工有一個很重要的特徵是「從屬性」,學理上有三大從屬性,亦即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相對地雇主對於勞工則有勞務請求權、指示命令權及懲戒權。舉例來說,小英和一間清潔公司簽了「承攬契約」,工作內容是到公司的客戶處打掃,按件計酬。但是,小英必須到公司指定之地點工作,要穿著公司的制服,不然會扣錢,要簽到及簽退,遲到、早退需要補時數而且會扣錢,無故不到也要賠錢,臨時生病或有事不能到...
辭典
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透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訂立契約,如果要排除第19條消費者七日鑑賞期無條件解約權,必須用易懂的文句記載於書面,讓消費者知情。「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也同時規定,企業經營者要告知消費者,才能排除七日鑑賞期的限制。 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
辭典
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
辭典
圖1簡易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上的簡易訴訟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比民事通常訴訟程序簡單的審判模式。它適用於訴訟標的價額50萬元以下,及其他12種特定類型的案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另外,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明雙方的合意,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有降低訴訟時間成本,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等特色,例如起訴可以到法院言詞起訴、傳喚證人可以請當事人直接帶來不另外發通知書,以及必須經過二審裁判法院許可才能上訴到第三審等。延...
辭典
圖1通常訴訟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事訴訟法依照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及類型分為「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是簡易、小額以外,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也不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類型的民事事件(例如房屋定期租賃契約、1年以下的僱傭契約、道路交通事故等),就會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辭典
圖1給付不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間所約定的契約標的,已經不存在了,致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給付不能的情形,分為客觀給付不能及主觀給付不能: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居於債務人的角度,都無法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要把天上的月亮出賣予買方,但不論是賣方或任何人根本都不可能把天上的月亮摘下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種情形即屬客觀的給付不能。主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自己無法依約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但其他人有給付的可能。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需在2019年4月1...
辭典
圖1承諾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答應締結契約的邀請,一旦承諾契約就成立,必須依照要約提出的條件履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