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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居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俗稱仲介,例如房屋買賣、租賃的仲介,或是婚姻締結的媒合等等。民法規定的居間分成以下兩種:報告締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仲介(民法上稱「居間人」)受委託尋找可能簽約的相對人,單純向委託一方報告訂約的機會,不必斡旋到契約成立的階段。例如在我國國民和外國人之間居間報告結婚機會的婚姻媒合。訂約媒介的居間仲介除了要報告訂約的機會,還必須在契約雙方之間媒介斡旋,直到雙方簽約。例如房仲公司受屋主委託出租房屋,在租賃契約成立時向屋主收取服務報酬。註腳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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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雙方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雙方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同時為本人又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雙方間的代理行為。例如乙授予甲代理權出賣一台車子,丙亦授予甲代理權購買一台車子,後來甲以代理人的身分,為乙丙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民法第106條原則上規定不得為雙方代理,但有兩個例外:經本人許諾:民法第106條本文反面解釋所得,像是上述案例中,乙、丙二人事前許諾甲可以在乙丙之間作成車子的買賣契約。專為履行債務者:民法第106條但書所稱,像是A與B作成土地的買賣契約,A、B請C代理自己申請土地的移轉登記。若無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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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起訴狀一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刑事案件,依照「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只須提出起訴書,不許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這是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必須優先適用。因為除了一份起訴書之外,別無任何資料送交法院,便仿照日本法律用語,稱之為「起訴狀一本」。註腳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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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殊侵權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通常是指「民法」中除了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外,其他的侵權行為規定,例如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但也有學者採比較廣義的觀點,認為在民法以外,其他特別法中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例如商標法規定,對於侵害商標權的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也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範疇。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II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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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避免產生保護漏洞。 接續説明如下:依照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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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或由法官先行調解,當達一定程度,也就是雙方已經有一定共識可以做調解筆錄的時候,法官會出現幫忙做筆錄。調解是解決紛爭省時、省力、省費用的方法,除了調解聲請的費用較低之外,調解筆錄的效力跟判決相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2項:「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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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職權裁定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或院長(其實是法官兼任院長)認為某案的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時,可以不必等待有人提出聲請,就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4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軍事審判法也有類似規定。又於行政法領域,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均有職權核定迴避的規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條第1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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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責任能力,是指違反法律而應負責的能力。例如發生侵權行為,必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才要賠償。有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能夠辨別是非利害、認識他的行為是社會不容許的行為。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侵權行為時也可能有識別能力,而被認為有責任能力,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2014年增訂新版,頁14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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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審判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以3人以上法官的合議庭方式審理案(事)件時,個別法官的身分可以區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審判長是由庭長或審判庭中最資深、年長的法官擔任。開庭時他對外擁有指揮訴訟、維持開庭秩序、選任特別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或律師等權力;對內也有指定受命法官、主持評議程序等權限。註腳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法院組織法第88條:「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院組織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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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20歲的人。惟依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21年1月13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反面解釋,未成年人就是未滿18歲的人。依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規定,該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註腳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立法院公報處,院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10期,頁293,2020年12月。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91號。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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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擔保物權是指權利人針對擔保標的物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以保障他的債權。民法的擔保物權有3種,分別是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以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為例,例如A想要跟銀行借錢,銀行就要求A提出自己或其他人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這樣如果A還不出錢時,銀行就可以將房子拍賣,就房子拍賣的價金優先受償。跟擔保物權是一組,會一起出現討論的是「用益物權」。註腳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上)》,修訂6版,頁42。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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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行為能力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民法第13條第1項,未滿7歲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5條,經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依照民法第75條、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替做出、接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自己做的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自行承擔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註腳 民法第13條:「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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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是家中管理家務的人。除了管理家務以外,家長還有扶養家屬的義務,也有受家屬扶養的權利;另外如果有正當理由,有權命令家屬離家。家長由親屬團體推選,如果沒有推選的話,就以家中輩分最大年紀最高的人擔任,如果這位尊長者無法或不願意管理家務的話,就由他指定一位家屬代理。註腳民法第1123條第1項:「家置家長。」民法第1125條:「家務由家長管理。但家長得以家務之一部,委託家屬處理。」民法第1114條第4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3、5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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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賠償責任的情況,如果有數人都是要負責賠償的債務人,受害者可以自己挑其中一個人,向他要求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賠償;不過只要其中一個賠償完畢,另外一個對受害人的債務就消滅了,因為民法所著重的是填補損害,只要受害者獲得賠償,理論上損害就消失了。例如僱用人對員工的工作有關的行為有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本身雖然沒有親自做侵權行為,但是依賴員工幫他從事交易活動並賺錢,所以如果員工工作時侵害別人的權利(例如不小心開車撞傷別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與員工連帶負責。只是雇主賠償完後可以再向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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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義務。雖然這個概念在實務見解中略有爭議,但多數判決依舊承認配偶權這個概念,那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人,需要自行主張民法上的權利。所以如A、B為配偶關係,當B出軌、與C發生超乎一般友誼的行為時(如合意性行為、牽手上賓館、一起泡裸湯),被出軌的A可以舉證,向出軌者B與第三者C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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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少年本人、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的請求簽發同行書,強制這些人到場。若少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且少年法官認為必要時,可以不經過傳喚,直接開立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I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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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兩方當事人在付出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的時候,都可以獲得相對應的代價,這時他們所做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有償行為。例如買賣就是典型的有償行為,買家付出金錢,買到衣服;賣家賣出衣服,得到金錢,買賣契約雙方都付出了物或權利,而得到相應的代價。而例如買賣、租賃、僱傭(例如員工付出勞力、雇主給付薪水)、承攬(水電公司進行修繕工程、客戶支付工程款),這些法律行為按照民法規定,都是有償的行為。跟有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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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家屬有2種:1.家長以外,在家中的親屬都是家屬。2.雖然不是親屬,但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居住在同一家的人,也視為家屬。家屬有受家長扶養的權利,也有扶養家長的義務;另外,成年的家屬也可以請求從家中分離。註腳民法第1123條第2、3項:「II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III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14條第4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3、5款:「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三、家長。……五、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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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規定了許多行為,而這些行為會造成特定的法律效果,但發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一樣,學者及實務將這些行為區分為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其中,事實行為指行為人的行為外觀不必表達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有這種行為出現,就會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A在路邊撿走一個被人丟棄的石像,也就是A占有了一個被丟棄、沒有所有權人的石像,不管A占有的動作有沒有表達出內心的意思,依照民法無主物先占的規定,A將石像撿走的行為,就讓A取得石像的所有權了。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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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一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期間,就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者,謂之時效。民法設有時效制度,包括「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所謂消滅時效,乃是指權利人必須在一定的時間限內行使權利,否則將會發生請求權消滅的效果,譬如B向友人A借貸新台幣100萬元,並約明借期1年,AB雙方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在1年借期屆至時,A就取得向B請求清償的權利,依民法第128條、第125條的規定,A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從借期屆至時起算15年,如果A在此15年內一直都沒有對B請求,則15年期滿後,A的請求權就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但所謂「消滅」並非指A的請求權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