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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銀行法第5條之2規定,所謂授信是指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其中「放款」與「保證」的金融業務較為一般人所熟悉,至於「透支」,根據「銀行公會授信準則」附表的定義:「銀行准許借款人於其支票存款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時,由銀行先予墊付之融資方式」,簡單講,就是公司帳戶餘額不足,就由銀行先墊付,這是屬融資的一種。所謂「貼現」是指經承兌的匯票執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先貼付一定利息之後,然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承兌」是票據法上匯票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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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限責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為無限清償責任,是指如果特定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債務人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所有的債務。例如無限公司的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不以其出資額或特定財產為限,對公司或合夥債務負擔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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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一個具體的價值。所以,相對於物保的有限責任,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等於是負擔無限責任。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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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滅時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上權利的行使期限。如果超過期限,債務人可以拒絕對方的請求。目的是希望社會中的法律關係能夠保持穩定,警惕享有權利的人盡速主張權利,避免「50年前的諾言,今天還要實現」的不穩定性。例如,A用低價向B買了一棟房子,但遲遲沒有交屋。15年後(超過消滅時效)A才要求B把房子交給自己,此時雖然契約有效存在,但B可以主張消滅時效已經過期,因此拒絕把房子交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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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程序中,因債務人責任財產之種類不同,如何對於各執行標的進行強制執行,所採之方法。包括:查封、拍賣、扣押、收取、移轉、支付轉給、取交、解除占有、交付命令、第三人代履行、怠金及拘提管收等。另依執行名義之個別內容,尚有選擇或併用數執行方法之情況。註腳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上)、司法院、2019年12月版、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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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債務,是指不必擔負清償責任的債務而言。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清償完畢,就不許請求返還。例如罹於時效的債務,或者賭博債務(賭債),都是自然債務。講得直白些:俗話說,欠債還錢。所謂自然債務,這是一筆可以不還的欠債;一旦還了,就不能反悔討回。因此,賭債本來可以不還;假如還了,便不能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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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票,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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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對執行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財產強制執行,第三人因違法執行權利受損,而法律准予第三人提起訴訟救濟,撤銷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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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務人之無形工作、服務為標的之給付型態,僱傭契約(勞動契約)、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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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動產(例如機械),並移轉讓債權人占有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賣出這個動產所得的金錢,優先受償。註腳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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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真(authentication),是一個在法律程序中的概念,指的是「確認當事人拿出來的證據是不是就是他所主張的證據」。舉例來說,今天原告拿出Line的對話截圖,主張被告在對話中承認有欠錢,但這份對話紀錄的截圖是不是真的存在,或者是原告假造的,必須要先經過驗真、確認原被告之間真的有這樣的對話,法官才能夠用截圖當作審判的依據。註腳詳細的學術性定義,可以參考李榮耕(2014),刑事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以傳聞法則及驗真程序為主,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91期,頁183。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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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讓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執行力。強制執行意味著可以請求法院替自己「強制」「實現」某個權利,舉例而言,他人欠錢不還,我們要求法院判決命對方還錢,若判決勝訴,對方仍不主動還錢,就必須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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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護特定之人,而規定債權人得對抗物權人而受法律之保護。註腳鄭冠宇(2013),《民法物權》,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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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證是指公證人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法律行為成立或私權事實存在。公證主要目的在於「證明」。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身分真實、意思表示健全,並實際體驗當事人請求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再將親身經歷、親眼見聞事實記錄在公證書上,因此,公證書具有高度證據力,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如果沒有相反證據,應認為確實成立或存在。除了證明的作用,部分法律行為經過公證後會有特定法律效果或可以逕為強制執行,前者例如贈與契約公證後不能撤銷、租期超過5年的租賃契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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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他們遺留下來的債務,是目前法定的繼承制度。不過在修法之後,目前民法的法定繼承制度稱為「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或許更為精確。註腳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8號民事判決:「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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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出現的時點,是當有人過世後,無法確定這個人有沒有繼承人時,要先找一個人來管理這些遺產,這時就會透過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一個人來當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可能要做遺產清冊編制、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通知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並清償交付等等義務,相對來說也有請求報酬的權利。註腳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民法第1178條第2項:「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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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告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若利害關係人未於該期間內申報權利,將發生劣後行使權利(例如:民法第1162條)或證券無效(例如:民法第718條、第725條)等法律效果。註腳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718條:「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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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保提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提存可以依照原因分為擔保提存和清償提存。通常會跟隨著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程序出現,要求聲請執行保全程序的聲請人先提供一筆擔保金。這是為了要擔保被執行的對方因為執行程序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請求賠償。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II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III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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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與質物是作為擔保實現債權,如果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或質物,拍賣所得金額則優先讓債權人受償。作為強制執行的拍賣抵押物或質物裁定,不待其確定,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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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私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就是私文書。例如借據、遺囑、工資發放明細表等。私文書和公文書一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刑事判例:「……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