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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責任能力,是指違反法律而應負責的能力。例如發生侵權行為,必須行為人有責任能力才要賠償。有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能夠辨別是非利害、認識他的行為是社會不容許的行為。所以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侵權行為時也可能有識別能力,而被認為有責任能力,必須負擔賠償責任。註腳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2014年增訂新版,頁145。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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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章揭示人民受保障的各項基本權利,第16條請願權,是其中之一。依《請願法》規定,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者自身利益的維護,可以作成請願書,說明事實、理由和願望,按照權責歸屬,向各級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請願。受理機關應當把處理結果通知請願人。但是請願內容不可牴觸憲法、不可干預審判;並且不許採取非法手段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