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指經營以各種財產及財產相關利益為保險對象的保險公司。
辭典
圖1共有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多數人就同一個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狀態,這些多數人在法律上稱為「共有人」,被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物則稱為「共有物」。共有又可再細分為「分別共有」(例如公寓大廈所有人對基地的關係)及「公同共有」(例如繼承人對遺產的關係)等類型。至於對物以外的權利(例如智慧財產權),則是依照民法第831條的規定準用共有相關規定,成為所謂「準共有」的狀態。註腳民法第831條:「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辭典
第三人如果對於清償債務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幫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就可以代位債權人行使權利,這就是「代位清償」。例如A向B借錢,請好友C提供房子設定抵押權給B作為擔保;後來C幫A清償借款後,可以代位B行使權利,請求A還錢給他。註腳民法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796號民事判例:「物上保證人及擔保財產之第三取得人,均屬民法第三百十二條所指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自抵押權言,所謂物上保證人,乃非債務人而為...
辭典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權利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具有財產價值而可以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例如借款債權),並將權利讓與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到期債務人卻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就這筆財產權變價所獲得的金錢,優先受償。如果設定質權的標的是債權,設定時要用書面的方式,如果債權有證書,債務人也要將證書交給債權人。註腳民法第900條:「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民法第904條:「I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II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
辭典
「重大醫療瑕疵原則」,是指原告已經主張並證明醫療事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groberBehandlungsfehler),而該醫療瑕疵足以造成損害時,關於損害賠償成立的「因果關係」,應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甚至轉換舉證責任。也就是醫師有重大醫療瑕疵情形時,病人就他所受損害與該醫療瑕疵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可以減輕或轉換。在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反而是由醫師證明重大醫療瑕疵與病人的損害無關。之所以轉換舉證責任,並非制裁醫師,而是因為該重大醫療瑕疵造成醫療行為與病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使得原本負舉證責任的原告陷入舉證...
辭典
指透過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辭典
權利以是否可以移轉給他人為標準,分為「一身專屬權」及「非一身專屬權」。一身專屬權和權利人不可分離,只可由權利人本人行使。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繼承人不得繼承、權利人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例如:退休金請求權、扶養請求權等。
辭典
一般稱為獎金、紅利等,是指除了董事薪資之外,公司有盈餘時,用現金酬謝董事,獎勵董事過去的表現,屬於獎勵性給與。註腳行政院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7800號函(2015/10/15):「九、依本部104年06月11日經商字第10402413890號函:『…公司仍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董監事酬勞之發放僅能以現金為之,……」可以知道只能用現金的方式來發放董事酬勞。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就員工紅利與董監事酬勞,原則上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後,尚需經股東會之決議,並非一有盈餘,即須分配員工紅利...
辭典
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須符合安全性的要求。若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危害到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企業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的損害。註腳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I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II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
辭典
「股本」,又稱為「資本」,是指股東對公司投入的財產總額;股本穩定,也有稱為股本穩固。公司法追求公司股本的穩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公司有穩固的財產基礎,使公司得以健全發展,進而保護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53號民事判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係因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對於公司或合夥事業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須負連帶清償責任,如准許公司投資,恐有害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為求公司股本穩固而特設之限制規定。」
辭典
法院選監護人時,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但都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一切情形,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應注意: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111條之1,除了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還要注意以下:受監護宣告...
辭典
強制執行程序中,屬於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可供執行之具體財產標的物。如: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
辭典
匯兌業務指的是業者用不實際運送現金,而是用類似記帳的方式,隔空與另一個地方的業者或是特定人互相聯繫、對帳,然後經常性的提供客戶,在不同的地方隔空移轉資金、償還債務、討得債權等服務的行為。為了避免有違法吸金而捲款潛逃的業者,銀行業都必須經過政府層層嚴格把關才能成立,因此在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嚴格禁止私底下從事匯兌業務,只有合法經營的銀行或其他業者才能辦理匯兌業務。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的違法行為,則俗稱「地下匯兌」。註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號刑事判決:「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
辭典
指因為一定期間的存在,所享有暫時不須負清償責任的利益。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前,不需要履行債務、進行清償,但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到了的時候,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就會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一次把剩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給付給債權人。常見的例子像是分期付款(按月給付購物款或依照和解契約按期清償債務)、按月給付扶養費,如果其中一期款項沒有在約定的日期給付給債權人(分期購物需要累積到總金額的1/5),就必須把後面尚未清償的所有款項(扶養費則是之後6期)一次付給債權人,不能再主張分期給付。註腳民法第389條:「分期付價之買...
辭典
即便讓與人實際上沒有讓與財產的權利(無權處分),只要受讓人在主觀上是善意的,在受讓人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或占有動產後,就可以主張善意受讓而得到該財產的權利。舉例來說,A擅自將B的公仔放上網拍賣,不知情的C買下且收受。在這個情況中,A不是實質所有人,對於公仔沒有處分權,所以A將公仔交付給C的行為是無權處分,B如果不承認的話,交付的物權行為就會無效,但此時C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不知情,並依善意受讓的規定,取得公仔的所有權。註腳民法第118條:「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II無權利人...
辭典
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註腳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辭典
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辭典
民事案件敗訴的債務人,在即將受到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成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作了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便構成了刑法第356條的損害債權罪。一般人所說的「脱產」,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債務人如果不是自然人(個人),會發生無從追究刑責的問題。例如某某公司欠債敗訴,而由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成心隱匿公司財產逃脱強制執行時,由於他們不是債務人(該公司才是債務人),便無法構成損害債權罪。
辭典
寺廟在法律上是指有僧、道住持的宗教建築物,雖然並沒有登記為法人而不具權利能力,但寺廟具有一定的辦事處跟財產,所以屬於非法人團體,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能力,也就是能夠以寺廟作為原告或被告。   註腳監督寺廟條例第1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民事判例:「被上訴人係某某兩村人民所組織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與乎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原審依其管理章程記載內容,逕列其機構名稱為當事人,而以其管...
辭典
俗稱水貨,指的是沒有經過原權利人正式授權所進口的商品,通常是由個人或商家自行在國外採買回來後,在國內銷售的商品。水貨並不等於仿冒品。因為它在購買的國外當地仍屬於正牌商品,只是進口到國內時,沒有經過原權利人的正式授權。註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刑事判決:「真品平行輸入,係指未經合法授權之第三人,在未經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下,自境外合法輸入並附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是凡以平行輸入方式進口之商品,通稱為真品平行輸入之商品,亦即俗稱之『水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