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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正本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正本是依照原本所做成的文書。例如書記官依照法官做成的判決書原本,蓋上法院章作成判決書正本,並將正本送達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相關人;或是公證人依據公證書的原本做成正本,交付給請求權人。註腳刑事訴訟法第52條:「I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II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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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起訴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檢察官原本要做不起訴處分,卻還是起訴。或起訴書的內容不完備。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被告;或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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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逕行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逕行搜索是指執法人員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容許執法人員就算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住宅或處所搜索抓人:(1)為了逮捕、拘提或羈押犯罪嫌疑人;(2)為了追躡現行犯或脫逃的人;(3)發現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逕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不用搜索票,但仍要求須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原因;有相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在住宅或處所內;而且必須要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才能逕行搜索。而逕行搜索的目的是發現「人」,學說上有稱「拘捕搜索」,因此僅能搜索可能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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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請了律師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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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是指在法庭上翻譯不同語言(將原住民族語、客語、閩南語、外國語言、手語等語言翻譯成中文),協助法庭上的參與者互相溝通的人。目前通譯包含法院專職的現職通譯,以及採約聘制、依次計費的特約通譯。延伸閱讀:楊皓清(2014),〈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法律扶助》,第43期,頁47-48。註腳按照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3條的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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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本辭典針對「偵字案」、「他字案」的內容加以介紹。一、偵字案分為偵字案,是在被告的身分及犯罪的態樣較明確,但尚須進一步調查。而分為偵字案後,可能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終結偵查。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另外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其中若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二、他字案案件分成他字案,是指對於「是否有特定人涉嫌犯罪這件事情」還不清楚,而實務上可能會依據個案情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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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平等原則」是指在訴訟程序上,法院必須實質保障兩造享有地位平等、機會平等以及風險平等,這是源自於憲法上平等權的保障。地位平等是指不論當事人是攻擊者(原告)或防禦者(被告),也不論他們在訴訟外的現實生活中是否有上下從屬關係,在訴訟上,均享有相同的地位;機會平等則指當事人享有平等地接近利用法院的機會,以及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的機會;風險平等則指兩造當事人要平等分配訴訟勝敗的風險,不應由一造負擔較高的敗訴不利益風險。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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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令狀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搜索,例外於法律有規定時,即便未持有搜索票仍得進行搜索,包含刑事訴訟法第130條附帶搜索、第131條緊急搜索、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131條:「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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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任意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任意辯護是強制辯護的相對概念,這兩者的區分是在「如果沒有律師到場辯護的情況下,法官可不可以審理或判決」。強制辯護案件中,律師一定要到場做實質辯護,而任意辯護案件中,有沒有律師到場都可以,也就是被告可以不用找律師幫忙辯護,法院也不需要為被告指定一個辯護人。需要注意的是,縱使是任意辯護案件,只要被告已經找好律師了,就還是要讓他的律師到場為他辯護,如果法院在被告已經找好律師、但律師卻沒有到場辯護的情況下判決,雖然跟「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情況不同(刑事訴訟法第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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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告訴權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就是依法可以提出告訴的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規定諸多的告訴權人,例如犯罪被害人(第232條)、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第233條第1項)、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第233條第2項)等。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I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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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票,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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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制辯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強制辯護,顧名思義是指「強制」被告要有「辯護」人的意思,在強制辯護的情況下,沒有找律師的刑事被告必須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公設辯護人陪同,為被告做實質而有效的辯護。被告受到強制辯護的情況,包含:審判中審判中的情況較多,包含最輕3年以上重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正常陳述、具原住民身分而受通常審判程序、(中)低收入戶,或者其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情況。偵查中偵查階段通常不會有強制辯護,但如果被告面臨羈押審查程序,因為羈押對被告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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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支付命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參考「督促程序」的辭典。當債務人要給付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其它代替物、有價證券,債權人就可以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可以在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而且不需要附理由。如果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以用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有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失效,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這個行為,就視為起訴或是聲請調解。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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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別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在問話前,要先確認眼前這個人是不是這次程序所要追訴、審判的對象,或者是請來的證人、鑑定人,所以必須要先向被問話的人確認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基本資料,確保沒有找錯人。一般認為,因為是要確認、查驗身分,所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必須要回答。而進行人別訊問之後,會再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告知義務、再進行本案訊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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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結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用來確保證人作證陳述或鑑定人的鑑定意見是真實的誓詞。證人的結文通常會記載「今為○○○年度○字第○○號○○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刪,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民事訴訟法第313條第1項:「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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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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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訴追的意思。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此為私的告發,例如民眾獲知鄰居持有槍械,而向警察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為公的告發,例如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當中,發現證人有偽證嫌疑,移請檢察官偵查。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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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代理是指經過本人同意或另外特別約定,代理人可以幫本人選複代理人,複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例如當事人A委任B律師當民事訴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委任書上也同意B律師選任代理人,後來B律師如果選任了C律師,C律師就是複代理人。註腳法務部(80)法律字第08772號(1991/6/12):「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70條第1、3項:「I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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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瑕疵原則」,是指原告已經主張並證明醫療事件中有「重大醫療瑕疵」(groberBehandlungsfehler),而該醫療瑕疵足以造成損害時,關於損害賠償成立的「因果關係」,應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甚至轉換舉證責任。也就是醫師有重大醫療瑕疵情形時,病人就他所受損害與該醫療瑕疵間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可以減輕或轉換。在舉證責任轉換的情形,反而是由醫師證明重大醫療瑕疵與病人的損害無關。之所以轉換舉證責任,並非制裁醫師,而是因為該重大醫療瑕疵造成醫療行為與病人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難以釐清,使得原本負舉證責任的原告陷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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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帶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附帶搜索是指執法人員執行逮捕、拘提或是羈押時,雖然沒有搜索票,但仍可以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物、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可立即觸及的處所。附帶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因為在這種緊隨於拘捕的情況下,無法得知被拘捕人身藏什麼證據或刀槍等危險物品,這時為了保護執法人員以及被拘捕人自己或現場其他人的安全,並且避免湮滅隨身證據,所以例外賦予執法人員可以無令狀搜索的權限。但是附帶搜索應以合法的拘捕為前提,如果前面的拘提、逮捕或羈押程序不合法,則附隨於該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