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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反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反詰問是指,進行交互詰問時,經過主詰問後,再由對方對證人、鑑定人問話。反詰問的目的是要確定證人、鑑定人發言是否具有可信性,並看看是否可以問出在主詰問時沒有揭露的事實。一般來說,證人、鑑定人所表達的內容對反詰問者(非傳喚他的那一方)比較不利,所以反詰問的時候,可以誘導詰問,也就是說,可以提出問題中有包含答案的誘導問題,利用這種方式推敲證人或鑑定人的發言內容是真是假。例如:「你有親眼目睹,還是透過監視器,看到被告在案發當天晚上7點到被害人住的社區?」、「你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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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得以沉默的方式合法防禦權利。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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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鑑定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同時具備了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刑事案件的事實經過」與鑑定人的「專業知識或經驗」兩種特質的人,就是鑑定證人。鑑定證人按照目前法院實務的看法,針對親自看或聽見刑案事實的部分,必須要遵守調查證人的規定;而如果是鑑定證人就自己的專業知識提出意見,則是屬於鑑定人的鑑定。例如,醫生A剛好目擊了X、Y兩名傷患打架,針對X、Y是因為言語爭吵而打架的部分,要調查A的陳述,適用訊問證人的程序;而針對Y因為打架而導致縫合的傷口再度破裂,傷口的嚴重程度等資訊的提供,則屬於鑑定。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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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證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舉例: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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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本案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事物訊問,是刑事程序中,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證人針對具體的案情問問題,例如「當天你人在哪裡」、「這包毒品是誰交給你的」這類,可以用來判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問題。本案訊問之前,必須先進行人別訊問、告知義務。而訊問時禁止用刑求、疲勞訊問等不正訊問的方式進行,否則將會讓問到的自白或證言不能當作證據來使用。註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事物訊問:指就本案相關事實之訊問,而就訊問被告之方法,消極方面,不得使用強暴、脅迫、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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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別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在問話前,要先確認眼前這個人是不是這次程序所要追訴、審判的對象,或者是請來的證人、鑑定人,所以必須要先向被問話的人確認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基本資料,確保沒有找錯人。一般認為,因為是要確認、查驗身分,所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必須要回答。而進行人別訊問之後,會再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告知義務、再進行本案訊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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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是指「根據違法或所犯罪惡的事實,所判定的犯罪名稱」而言。刑法第二編(分則)有36個章次,每一章的章名,列出了各種罪名。至於各章以內各個條文所規定的個別犯罪,坊間《六法全書》所加註的罪名名稱,也可供參考之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所犯的「罪名」,這是必須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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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詰問是指在法庭調查證據時,被告(或被告的辯護人)、檢察官對「證人、鑑定人」問話,目的是希望發現案件真實。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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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除了被告,審判長可以訊問的對象也包括證人、鑑定人。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詢問」。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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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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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是指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讓這個人被控制在一個空間裡,無法離開。這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來進行,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而且人民受到非法拘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說是拘禁,除了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例如拘留、收容、管收都屬於拘禁,人民有可以提出救濟的權利。而一般人如果擅自剝奪別人的自由,則會觸犯刑法上的私行拘禁罪(或稱剝奪行動自由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或他人聲請)》。法律百科(2020),《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註腳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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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是指在法庭上翻譯不同語言(將原住民族語、客語、閩南語、外國語言、手語等語言翻譯成中文),協助法庭上的參與者互相溝通的人。目前通譯包含法院專職的現職通譯,以及採約聘制、依次計費的特約通譯。延伸閱讀:楊皓清(2014),〈法院通譯制度再精進〉,《法律扶助》,第43期,頁47-48。註腳按照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3條的規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統稱建置法院)為利法院約聘特約通譯,應延攬通曉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日語、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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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來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企圖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方法有以下幾種:強暴:例如毆打被告、灌辣椒水等物理上的強制手段。脅迫:以內容非法,且不利於被告的言語來威脅,例如「再不招認的話就把你無辜的小孩羈押起來」。利誘:以非法或不屬於法定職權的內容影響被告的心理,例如警察表示「老實招認的話,就讓法官判你輕一點。」(但判刑並不是警察的職權)詐欺:用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欺騙被告,例如騙被告已經找到犯罪現場的監視錄影(實際上沒有錄影),讓被告因此死心而自白。疲勞訊問:例如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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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是限制被告不得出中華民國統治領域(也可稱禁止出國),例如不准搭飛機或船舶出國。但限制出海,則搭船去澎湖、綠島、金門、馬祖等出海行為均被禁止。刑事訴訟法於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新增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即增訂第93-2~93-6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註腳參考:司法院網站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限制出境。法務部(2019),《「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本(108)年5月24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寫下新篇章》(2019/5/24)刑事訴訟法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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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法上的文書,可以分成規定在刑法處罰規定裡面的「文書」(包含偽造文書、毀損文書、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還有刑事程序裡面用來當證據的「文書」。刑法裡面的文書在偽造、變造文書的犯罪裡面所講的文書,必須具有以下的特性,因為所保護的是文書的可信賴性。而毀損文書跟開拆他人封緘的文書,分別是保護他人的財產跟隱私,所以不用具備以下的性質。穩固功能文書必須要是以一般人或者是特定人可以理解的文字或符號,依附在可以持續存在的實體上面。例如把中文字印在白紙上就具有穩固功能,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