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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逕行搜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逕行搜索是指執法人員遇到以下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例外容許執法人員就算沒有搜索票,也可以進入住宅或處所搜索抓人:(1)為了逮捕、拘提或羈押犯罪嫌疑人;(2)為了追躡現行犯或脫逃的人;(3)發現有人在住宅或處所內犯罪。逕行搜索是令狀原則的例外之一,雖然不用搜索票,但仍要求須有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原因;有相當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在住宅或處所內;而且必須要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才能逕行搜索。而逕行搜索的目的是發現「人」,學說上有稱「拘捕搜索」,因此僅能搜索可能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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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能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想要實現犯罪,也確實著手犯罪的實行,但因為手段、方法錯誤,根本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而且行為本身也沒有危險性。例如,誤以為菊花茶內含有可墮胎的成分,因而買來給未婚懷孕的另一半喝。(但事實上菊花茶內根本沒有任何可墮胎的成分,而且喝菊花茶也沒有危險性) 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所謂不能(未遂)犯,乃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就其行為觀察,並不能發生結果,且無結果發生之危險或可能者而言;倘其行為後,因有外部障礙事由之阻斷,致未發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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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團結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團結權是勞動三權之一,指勞工享有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由於個別勞工與雇主之間有明顯的不對等關係,因此,保障勞工透過組織結社的方式形成集體力量,才能維持與雇主對等的地位。勞工行使團結權的具體形式就是工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3號解釋,以憲法第14條規定的結社自由,結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作為國家制定有關工會法律的根據;但團結權與團體交涉權(或稱集體協商權)、爭議權在行使上有結合關係,只有組織工會才有法定資格與雇主進行協商和簽訂團體協約、經集體協商才可能有爭議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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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它不是經常設置的組織,而是當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發生「法律見解有歧異時」或「基礎的法律問題有『原則重要性』」這2種情形之一而提案請大法庭處理時,大法庭才會開啟。大法庭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所以只針對「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不涉及案件事實。延伸閱讀: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註腳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1:「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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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逮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拘提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跟拘提不同,逮捕有以下的特徵: 不需要許可文件逮捕的時候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文件。相對於此,拘提則需要拘票、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相對而言,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誰可以逮捕?通緝犯,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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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中止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一個人開始進行犯罪行為(法律上稱為「著手」),但犯罪行為還沒有全部完成之前,這個人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決定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是補救自己的犯罪行為,讓原本將會發生的結果不發生。這種情況下法律會給予這個人減輕或免除刑罰的優惠,又稱為中止未遂。如果最後沒有犯罪結果,但跟這個人事後的行為無關,則可能另外構成準中止犯。例如,小偷A侵入一戶人家之後,發現這戶人家比自己還窮,起了同情心直接放棄竊盜的行為而離去,就是中止犯,但如果是單純覺得沒有值錢的東西可偷才離開,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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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法院如果有審理一個案件的權限,就會說這個法院具有「管轄權」。而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則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以刑事案件來說,是不是屬於特定種類的刑事案件,或犯罪行為的地點、犯罪結果發生的地點、被告的所在地或住居所,都可能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而民事案件,則可能會依照涉及糾紛的不動產所在地、被告的住所地、侵權行為的行為發生地,甚至有時候是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由哪間法院管轄。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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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狀態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只要犯罪既遂,犯罪結果馬上就會產生。例如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只要一刀將人砍死,犯罪結果馬上就發生,且此犯罪結果不會無止盡的延續。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則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幾乎相同。註腳刑法第271條:「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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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繼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犯罪的結果不會因為犯罪行為一結束就達成,而是會持續進行。例如刑法第302條的妨礙自由罪,只要妨礙自由的情況未解除,犯罪就會一直繼續下去;此外,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也是一樣的道理,只要侵入他人住宅而未離去,犯罪狀態也會一直繼續下去。這類型的犯罪特徵,就是犯罪既遂與犯罪終了的時間點並不相同。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I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II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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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犯是指「在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例如A偷B的腳踏車,正在剪斷腳踏車鎖或者剪斷後騎出B家,都可以算是現行犯。準現行犯則是指「雖然不是馬上被發現」,但因為有些客觀的跡證顯示這個人很可能才剛犯罪不久,在法律上等於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逮捕並把他交給警察。例如C男身上背著數個女用皮包一邊奔跑,後面D追著C喊著「有小偷」,這時C可能被認定為準現行犯。註腳刑事訴訟法第88條:「I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II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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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犯罪工具、犯罪產物,或犯罪所得進行沒收的時候,可能會因為一些客觀上的因素,而無法沒收原本的物品、金錢,例如偷來的錢花掉了,偷來的車遭到分解、變賣,甚至是搶來的食物被吃掉等等。這時就必須「追徵」與這些東西相同價值的替代價額​​​​​​​。意思是說犯罪行為人無法被沒收的犯罪物或犯罪所得有多少價值,就必須要追徵多少。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例如滅失、加工、消費、混同等原因,參考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709-710。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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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法人團體有廣義及狹義兩種:廣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是指多數人為了達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組織的結合體,但沒有依法律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或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團體。實例: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律師公會、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或是未經認許成立的外國法人、未經登記的公司及寺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等。組成依據大多數是依照參與者彼此間的合意所組成;少數則是依據個別法規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是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狹義的非法人團體定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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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法對於沒收或追徵犯罪工具、犯罪產物、犯罪所得的特殊規定,當沒收對於被宣告沒收的人而言,有太過嚴苛、沒收的東西缺乏刑法上的重要性、犯罪所得的價值低微,或沒收會造成被宣告沒收的人生活有困難時,就例外不宣告沒收,或減少沒收的數量或金額。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2修法理由(2015/12/30):「四、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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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主觀意思的一種(與之相對的是「故意」),可以再細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雖然行為人心裡認為不會發生,但因為其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仍有預見,所以稱為「有認識」過失。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無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發生有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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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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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純正身分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純正身分犯的意思,是指某些犯罪,一定要具有某個特定身分的人,才有辦法觸犯這個罪名。其他沒有特定身分的人,沒有辦法成立這類犯罪,頂多只能成立教唆犯、幫助犯等共犯。舉例來說,公務員收受賄賂的犯罪,只有公務員才能收受賄賂,一般人收別人的錢,則不會成立收受賄賂罪。純正身分犯的相對應概念是不純正身分犯。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劉立耕(2020),《簡介教唆犯:「慫恿他人犯罪」也是一種犯罪喔!》。楊舒婷(2020),《什麼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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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是「海岸巡防」的簡稱,主要內容是為了保護臺灣海域的安全。因應保護臺灣海域的需求,我國有設置海岸巡防署、海洋保育署,其中的海巡機關人員依法有查緝走私、維護治安的職權;如果牽涉到犯罪的調查,海巡機關人員同樣有調查犯罪的職權。註腳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海岸巡防法第3條第1項:「海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三、海域、海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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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是刑罰中的從刑,意思是剝奪一個人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參選公職的資格。褫奪公權可以區分為終身的無期褫奪,以及1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褫奪。而犯了什麼樣的犯罪會被褫奪公權呢?法律條文跟法院實務沒有特別的限制。這樣看起來,好像任何犯罪都可以判褫奪公權;但理論上則認為,應該要與行使公權的犯罪有關。例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者是刑法的瀆職犯罪、妨害投票罪,這些是與擔任公務員或者參選公職相關犯罪,如果犯了這些罪,褫奪公權才會是個有效的刑罰手段。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I從刑為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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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犯罪行為只要引發一個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就會成立犯罪。跟實害犯不同,實害犯是要等到有一個確實的損害結果,才會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裡面,像是放火、決水、破壞交通工具等犯罪行為,就屬於危險犯。危險犯又可以依據犯罪行為引發的危險狀態,細分成「抽象危險犯」跟「具體危險犯」。延伸閱讀:胡詩唯(2020),《讓大家都覺得好怕怕——「恐嚇公眾罪」》。註腳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7版,頁101-104;王皇玉(2017),《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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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幫助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幫助犯」會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與「正犯」不同。例如明知對方買刀的目的是要殺人,仍讓對方購買,或明知對方要縱火殺人,仍協助運送油桶。這種行為就可能成立「幫助犯」。在刑法的構成要件上,必須先存在一個「正犯」的行為,才可能討論到「幫助犯」。(簡單說,如果沒有正犯,幫助的行為不會獨自成立犯罪)幫助犯必須「主觀上知道此行為是在幫助犯罪,也必須知道是幫助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技術上助力或精神上支持都可能成立幫助犯,積極或消極行為都有機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