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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確認之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當事人針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疑問,因此請求法院對此等事件加以確認的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須會因為確認這個事實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確認之訴依判決的結果,可以區分為積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存在)及消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不存在)。例如,子女可以向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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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及親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至於生活中常聽到離婚的父母雙方想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其實法律上的正確用語是「親權」,親權不只是權利而已,更多的時候是義務,例如對子女的適當管教、同意訂約、指定住所等。監護權與親權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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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代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代理發生的原因是來自法律規定,例如民法第1086條、第1098條及第1113條。註腳民法第1086條:「I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II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1項:「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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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告是指民眾告訴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疑似有犯罪事件發生,可以是告發(任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發生,都可以告發)、告訴(有告訴權的人才能告訴並請求追訴,像是被害人、被害人特定關係人)。為了方便民眾向檢察、司法警察機關申告,檢察署大門附近都會設置申告鈴。註腳刑事訴訴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II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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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處分在家事非訟事件中,是在案件確定前,法院如果認為緊急、必要,可以先命令或禁止關係人做一定的行為,或是做其他適當的相關處置;避免審理期間太久,造成關係人權益受到損害。例如,改定監護人的案件中,避免現任的監護人不當花用被監護人的財產,法院可以以暫時處分禁止他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保障被監護人的財產。又例如小孩親權歸屬的案件中,法院也可以訂一個會面交往的方式,避免案件期間小孩無法和任何一方父母相處。註腳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3項:「I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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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利用生殖醫學技術,以非性交的人工方法來受孕並生育子女。在新聞媒體中常看到的試管嬰兒、人工授精等技術,都屬於人工生殖。註腳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1款:「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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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證人地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也就是當我說「你有保證人地位」時,這句話的意思就是「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例如:消防隊員的職務內容是要救災救人,如果發現傷者是自己的世仇便故意不救,則這名消防隊員就會構成殺人罪。又如父母因為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所以一般來說都會認定父母有保證人地位。註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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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監護人時,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但都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一切情形,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應注意: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111條之1,除了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還要注意以下: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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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為維持家庭共同必要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醫療、娛樂、對子女之養育等生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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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因為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沒有付出相應勞力所獲得的財產,例如他人贈送現金、房屋、土地、年節收到的壓歲錢等都是。就特有財產未成年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可能還不具備妥善管理財產的能力,所以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註腳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民法第1088條:「I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II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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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應該考量以下情形,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及警察機關、稅務機關、學校等機構的調查結果來認定對於由哪一方行使、負擔親權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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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在法律上是指相對的這一方在得到好處之後,必須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的話,得到的好處可能會被撤銷。例如民法贈與契約,爸爸把房子送給子女,但要求其中一間房間要保留給爸爸使用,就是受贈子女方的負擔,如果子女沒有履行保留的義務,爸爸可以主張撤銷贈與契約。或例如行政機關核准特定協會辦理課程有經費補助,但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可以依法要求協會核銷時要檢附課程表、教師鐘點費、學歷證明等,則這些必須檢附的文件資料就是受補助方的負擔,協會沒有履行義務的話,行政機關就可以廢止原本核准補助的行政處分,要求協會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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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生母沒有婚姻關係生下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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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年,但立法院已修正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雖然欠缺完全行為能力,還是有進行法律行為的需求(例如16歲的高中生想要購買手機等),而為保障未成年人可能因思慮不周導致損害(例如遭商家詐欺),民法設計出「法定代理人」的制度,以協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且民法已經明文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假若沒有父母,則會另外設置「監護人」,避免產生保護漏洞。 接續説明如下:依照民法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在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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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以後,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彼此分工合作,共同努力賺錢、養育子女,到了夫妻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死亡或改用別種夫妻財產制,就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加的所得,理應公平分配。在法定財產制下,這個權利就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由取得財產較少一方向財產較多一方提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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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權益而言。身分法益,是法律保護以身分關係為基礎所生的權益。此一用詞,出現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這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的規定。其內容謂:「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立法說明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所以增訂準用可請求慰撫金(精神上損害的賠償金)的明文規定。根據此項規定,諸如子女遭受性侵害、配偶被略誘、夫妻離婚後一方不當阻礙他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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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親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例如:讓孩子溫飽、選擇私立雙語幼稚園或公立幼稚園、選擇開放或嚴格的教養方式、做錯事如何處罰、幫孩子保管壓歲錢。通常在父母離婚時,需要決定子女親權由誰行使(父、母、共同),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共識,或日後發現行使親權者有不利子女的行為,法院可以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哪一方行使親權、行使的內容。 親權跟監護權是不同的概念。監護權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負責扶養、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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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認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親生父親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註腳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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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正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範在民法第1064條,指生母在與生父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受胎或出生的小孩(非婚生子女),而後因為生父母雙方結婚,這個小孩在法律上將會被當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的婚生子女。也就是民間一般所說「先上車後補票」的情形。註腳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2條:「I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II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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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妻中的其中一人、孩子本人、或繼承權受侵害的人提出證據,證明親子間沒有血緣關係的一種訴訟。註腳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