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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消費借貸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消費借貸契約,是由貸與人、借用人雙方所構成的契約。當貸與人把金錢或者代替物(例如可折算金錢的貨物、有價證券),借給借用人;借用人收受貸與人所借出的錢或代替物,之後再將所借用的錢或代替物還給貸與人的一種契約,雙方就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借錢。消費借貸契約,又可以分成計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有償消費借貸,與沒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無償消費借貸。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0),《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 註腳民法第474條:「I稱消費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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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租賃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租賃契約是一種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的契約,其中一方要將物(包含動產、不動產)租給另一方使用、獲得利益(把東西租出去的人叫做出租人);另一方要支付租金給出租人(租用東西的人叫做承租人);常見的有房屋租賃契約。租金可以用金錢支付,也可以用租用物的孳息來支付,例如A向B租用一塊地種葡萄,雙方可以約定A付錢給B當作租金,也可以約定把收成的葡萄付給B當租金。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註腳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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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固有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非源自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所取得的利益,而是其原有、固有法益的總和,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以及經濟上的利益等受法律所保護的一切法益。 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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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簽約的一方為了創造、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而與另一方訂立的協議,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保險契約等。我國民法規定,當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契約成立。註腳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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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諾成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此種契約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等。註腳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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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之定義,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2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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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及第136條的規定,締結行政契約有二種情形(一)用契約來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但如其性質或法規不容許者,就不可以締約。(二)行政機關需要作出行政處分,由於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不能確定,為了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起見,與人民和解而締結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實例)民間機構按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與建設工程主辦機關所締結的契約,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635號判決意旨,認為這是一種行政契約。又如行政機關約僱人員接受其所服務機關的定期僱用,參照「行政院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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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契約的內容並非一次性的給付即可完成,而須繼續一段時間才能實現訂定契約之目的,例如僱傭契約、租賃契約、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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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應該考量以下情形,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及警察機關、稅務機關、學校等機構的調查結果來認定對於由哪一方行使、負擔親權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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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259條,雙方負擔回復原狀的義務。雙方應將已經給付的物或金錢返還給對方。註腳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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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訴訟的證據分配原則,雙方當事人誰主張有利自己的事實,他就要負責舉證。然而,契約雙方當事人如果相互合意,在契約書中另外附加變更或調整舉證分配原則的約定,並未超出自由處分的權限,也無礙公益與不妨害法官自由心證,那麼,此項約定便是ㄧ種證據契約,具有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雙重效力。(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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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要式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結婚和離婚都必須經過登記程序,才會發生效力。註腳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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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攬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規定於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註腳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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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契約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必須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F向G求婚,G要答應,其所訂立的婚姻契約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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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監護人時,區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但都要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一切情形,並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未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1,應注意: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成年人依據民法第1111條之1,除了優先考量受監護人的意見,還要注意以下: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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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式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不須踐行特定程序(例如簽訂書面),僅需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契約。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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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必「交付」動產或是「移轉登記」不動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對約定內容達成共識)即成立契約。註腳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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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消滅後,當事人尚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相對人處理契約終了的善後事務。註腳陳聰富(2019),〈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修訂版,頁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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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上訴後,法院判決的處罰不能比原判決更重,稱為不利益變更禁止。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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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的一方未依照契約約定的內容履行契約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