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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是指限制一個人的自由,讓這個人被控制在一個空間裡,無法離開。這類剝奪他人自由的行為,如果是由國家來進行,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而且人民受到非法拘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救濟。只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都可說是拘禁,除了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以外,例如拘留、收容、管收都屬於拘禁,人民有可以提出救濟的權利。而一般人如果擅自剝奪別人的自由,則會觸犯刑法上的私行拘禁罪(或稱剝奪行動自由罪)。延伸閱讀:法律百科(2020),《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或他人聲請)》。法律百科(2020),《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註腳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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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的定義,所包含的罪名可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發生死亡結果的重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濟犯罪且侵害數額達1億新臺幣以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營業秘密法等等。而其他案情繁雜、受矚目,或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犯罪,經過法院院長核定後,也屬於重大刑事案件。註腳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二、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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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指受法律承認、保護,讓人們可以享受特定的利益。舉例: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時,可以享有特別休假,工資照給。同條第6項法條文字也指出「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有權利就有救濟,如果勞工特別休假權利受到雇主侵害,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雇主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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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保障勞工在沒有工作時(如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的基本生活,並整合了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失業保險的三合一就業安全制度。註腳就業保險法第1條:「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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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的各業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的機構。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原則如下:當事業為1個場所單位,而其經濟活動中含有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各業時,就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若事業具有2個以上場所單位,則要進一步參照下列標準認定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各場所單位從事相同的經濟活動,如該經濟活動所屬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者,應適用;各場所單位從事的經濟活動不相同者,應分別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的規定認定;但為便於事業之管理,只要該數個場所單位中有部分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他場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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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第三人沒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犯罪行為人以外的人雖然沒有犯罪,但提供或取得犯罪物;或者取得犯罪所得的時候,也會是執行沒收的對象,稱為「第三人沒收」。犯罪物的第三人沒收沒有正當理由,提供給犯罪人、或取得犯罪人的犯罪工具、犯罪產物,這些物品同樣可能被沒收。例如A提供柴刀讓B參與鬥毆,A的柴刀可能被沒收;C收受D偽造的信用卡去消費,C的偽卡也可能被沒收。二、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沒收犯罪人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是符合以下情況而取得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也必須被沒收:明知財物是因為違法行為而來的,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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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所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行為人透過犯罪行為所直接獲得的利益,又可以分為:因為犯罪所獲得的報酬,例如收錢買命的殺手所取得的酬金、販賣猥褻物品或毒品獲得的財物。由犯罪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例如詐騙集團騙到的財物、搶銀行得到的財物。為了避免犯罪行為人可以保有因為犯罪行為而取得的利益,犯罪所得依法會被沒收,稱為「利得沒收」。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刑事判決:「又『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連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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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放外國人來臺工作,就有可能排擠到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因此,政府在就業服務法的第42條及第55條規定就規定使來臺工作之外國人,須繳納就業安定費,讓政府成立就業安定基金,以作為協助本國人就業之經費。 註腳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就業服務法第55條:「I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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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動三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透過勞動三法所建構的集體勞工法制,保障勞工在集體勞資關係中的團結權、集體協商權(又稱為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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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權利事項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資雙方當事人中,有人違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常見的類型例如:老闆未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任意解僱勞工……等。權利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各縣市的勞動(工)局處申請調解、仲裁,或向勞動部申請裁決。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調解或審判。註腳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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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個別勞工或雇主不組織團結體、不加入團結體,或退出團結體之權利;同樣地,也包括個別公會或個別雇主團體,不與其他工會或雇主團體結合為一(更大的)團結體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積極團結權的一體兩面。是為了對抗來自於同一方的不當或不法侵害。註腳楊通軒(2017),《集體勞工法--理論與實務》,增訂5版,頁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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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專科學校會跟民間企業、研究單位(稱為「合作機構」)辦理產學合作,讓學生在就學期間就有機會接觸第一線職場工作,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能累積實作經驗。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來規範產學合作各種事情,其中學校跟合作機構要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契約中會約定許多細節,例如:雙方應該提供的經費、資源;研究成果權利歸屬及如何運用等事項;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如果學生除了學習以外,也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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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來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企圖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方法有以下幾種:強暴:例如毆打被告、灌辣椒水等物理上的強制手段。脅迫:以內容非法,且不利於被告的言語來威脅,例如「再不招認的話就把你無辜的小孩羈押起來」。利誘:以非法或不屬於法定職權的內容影響被告的心理,例如警察表示「老實招認的話,就讓法官判你輕一點。」(但判刑並不是警察的職權)詐欺:用與事實不符的訊息欺騙被告,例如騙被告已經找到犯罪現場的監視錄影(實際上沒有錄影),讓被告因此死心而自白。疲勞訊問:例如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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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定的事業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其中應包括政策、組織設計、規劃與實施、評估、改善措施等。而這個管理系統,主要應參考「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Taiwan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ManagementSystem,TOSHMS)建立。其中該指引規定,組織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故職業衛生管理計畫為職業衛生管理系統中的一環。只要是法規要求的事業單位,除了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外,也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註腳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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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工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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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終止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符合法定終止事由以後,要遵守的終止手續、程序,如果不遵守就是違法終止,但終止不見得無效。例如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勞工時,要事先預告,這就是法定終止程序。如果雇主不事先預告、擅自解僱,解僱還是有效的,但勞工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跟雇主索取預告期間的工資作為賠償。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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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勞雇雙方議定工資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弱勢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的工資。我國自202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76元;自2024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83元。註腳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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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一種刑法的犯罪類型,指的是刑法中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例如賭博罪、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都是立法時就預設犯罪行為人不會只做一次(例如賭博打麻將不太可能只打一圈),所以即使看起來一天內打了八圈麻將來賭博財物,也只會成立一個賭博罪。延伸閱讀:簡大為(2021),《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集合犯以在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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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是指12歲以下學童、高中職以下身心障礙學生因疫情停課期間,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因接種疫苗不良反應請疫苗假的期間,家長其中1人可以在這些期間請防疫照顧假,雇主必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的處分。這裡的家長不限於父母,也包含日常照顧者,像是爺爺、奶奶、姑姑、阿姨等。法源依據可以參考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有規定,指揮官可以做必要的應變處置。因應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2020年2月27日以函示宣布防疫照顧假。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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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輪班制」,指企業的工作型態分成數個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工作。勞工2個班次之間至少要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舉例:24小時便利商店分為早班、晚班,大夜班,所有員工每週排一次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