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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司法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司法事務官,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在地方法院設置的人員,屬於薦任或簡任職等的公務員,辦理第17條之2所規定的各種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執、非訟等,法官也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彙整、分析卷證資料,提出報告書。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I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II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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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上障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客觀上與法律爭議無關的事實,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時無資力、生重病等。因為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還是會繼續算,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中斷。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倘請求權人因疾病、權利人不在、權利存在之不知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則時效之進行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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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假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對債務人有金錢以外請求,擔心日後要請求的現狀被改變,可能沒辦法強制執行,為了保全債權在未來可以被實現,可以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一定期間內暫時禁止或強制債務人做一定的行為。例如A主張B製造、販賣的X產品已經侵害A的專利、著作權,要求銷毀產品,但擔心訴訟進行中B就把X產品賣掉或轉讓給其他人,所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命B不可以轉讓、處分X產品。註腳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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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反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反訴是被告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提起訴訟,由法院一起審理。反訴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反訴必須和原本的訴訟(即「本訴」)之間,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共通性、牽連性(法律上稱為「相牽連」),也就是被告不能提起完全無關的反訴。例如發生車禍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他受傷、住院的損害,被告也在同一個訴訟中反訴請求原告賠償他受傷、車壞掉的損害;反訴和本訴的請求都是因為同一場車禍,也就是兩者間有事實上的共通性,那這兩個就可以算是相牽連的案子。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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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聲請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請參閱本辭典該詞目)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或者有其他情形足以認為有可能偏頗的疑慮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迴避,交由所屬法院裁定。在尚未作出裁定前,案件以停止訴訟程序為原則。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3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的迴避,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此外,憲法訴訟法第10條也有聲請大法官迴避的規定。軍事審判法同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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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職權裁定迴避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或院長(其實是法官兼任院長)認為某案的法官有應該自行迴避的情形而不主動迴避時,可以不必等待有人提出聲請,就依職權裁定該法官迴避。這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4條、行政訴訟法第20條皆有規定。檢察官、書記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通譯等人員準用(比照)辦理。但是,檢察機關的人員要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核定。軍事審判法也有類似規定。又於行政法領域,行政程序法第33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均有職權核定迴避的規定。註腳民事訴訟法第38條第1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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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自治法規組織成立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直轄市的區公所、縣轄的鄉鎮市公所、村里鄰長等。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15號民事裁定:「所謂自治機關,應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市轄之區公所,包括村里鄰長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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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例如殺人既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的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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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破產宣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務人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公司的破產聲請後,經法院審查發出裁定,確定公司進入破產程序。註腳破產法第58條第1項:「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63條第1項:「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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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或「檢察官」個人針對案件所為之表示,例如羈押處分。與裁定不同之處在於,裁定是由「法院」名義為之,處分則是由個別法官或檢察官名義為之。裁定救濟方式是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但書狀還是要先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處分的救濟方式則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屬的原審法院提出「準抗告」(在民事訴訟法上又稱為「異議」)。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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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抗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對於法院辦理案件所作成的裁定,受裁定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期間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提出,尋求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抗告」。假如對於法院辦理抗告案件所作成的裁定仍然不服,還可以「再抗告」。二、裁定的種類很多,並不是都可以抗告或再抗告,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條文而定。提起抗告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間是多久(例如五日?十日?)同樣要看法條的規定。三、裁定的案件,未必全是一般訴訟。例如:公務員懲戒案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違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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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預防性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針對某些特別容易再犯的犯罪類型,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買賣人口,甚至是家庭暴力、跟蹤騷擾等行為,擔心刑事被告可能會在程序進行期間就再次犯罪,所以先將被告羈押起來。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王琮儀(2021),《被「羈押禁見」應該怎麼辦?除了刑事辯護律師以外,其他案件的律師可以跟被告會面嗎?》。註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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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舉輕明重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舉輕明重一詞,源自唐代律法。永徽4年即西元653年的《唐律疏議》,有12篇之多,是古代最早頒行較為完整的法典。其第1篇是《名例律》,總共6卷57條。在第6卷的第50條,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所指舉輕明重部分,意思是說情節較輕的尚且成罪,情節較重的就更應該論罪了。該條的註解,是說謀劃殺害尊長尚且要判斬刑,已然着手殺害尊長致生傷亡結果者,更應當判處斬刑。以上所述,本來只是針對刑事罪責而言,如今舉輕明重原則已經成為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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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非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就要向法院聲請扣押票,才能扣押。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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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是指可以判斷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法律上意義的識別能力,無意思能力,就無法辨識利害得失。意思能力的有無,是事實問題,要依照行為人的精神狀況決定。註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係無意思能力,即無法辨識利害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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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別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在問話前,要先確認眼前這個人是不是這次程序所要追訴、審判的對象,或者是請來的證人、鑑定人,所以必須要先向被問話的人確認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基本資料,確保沒有找錯人。一般認為,因為是要確認、查驗身分,所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必須要回答。而進行人別訊問之後,會再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告知義務、再進行本案訊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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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刑事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時候,若行為時已經滿14歲,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法官就可能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相對概念是觸犯較輕微的刑罰規定,或者是尚未違反刑法的曝險少年,這樣的情形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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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活扶助義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扶養義務分為「生活保持義務」和「生活扶助義務」。生活扶助義務是針對父母子女、夫妻以外,其他法定扶養的親屬(例如兄弟姊妹、媳婦公婆、女婿岳父母)之間,當受扶養權利的一方無力生活,而有扶養義務的他方有扶養能力時,才產生的扶養義務。這時候就依照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扶養者的經濟能力、身分,給予必要的生活費用就可以了,扶養人不用犧牲自己的生活。註腳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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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整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從公司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的專家中,選派重整人,處理各種重整程序中的相關事宜,例如擬定重整計劃、執行經過法院認可的重整計劃、在法院審查重整債權時到場備詢。重整人受「重整監督人」的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90條第1項:「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公司法第303條第1項:「重整人應擬訂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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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整監督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做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裁定時,會視公司業務,選任具有專門知識與經營經驗的人或金融機構,擔任重整監督人,負責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重整監督人本身則受法院監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註腳公司法第289條第1項:「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