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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傷病後,依診斷書判斷為喪失原有的工作能力,而導致未來無法經由工作以獲取收入,或收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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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明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證據有證據能力後,法官就得判斷,這證據能證明事實到何等程度。至於能證明到多少程度,就委由法官決定,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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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說與實務經常提及的「醫療水準」注意標準,源自於日本。日本松倉豐治教授為了解決當時實務以「醫學水準」作為過失判斷標準,因而提出「醫療水準」概念,為了與「醫學水準」相區別。松倉教授認為,「醫學水準」是指醫學學術研究上的水準;而「醫療水準」是指在醫學水準下,臨床醫療上已經達到一般醫師普遍實施之治療方法。「醫療水準」的診療方法,是廣泛為一般專科醫師所認識,在臨床醫學界經過廣泛介紹而獲得共識,且具有臨床實踐可能性的醫療方式。然則「醫療水準」的具體內涵究竟為何?亦即,何種程度的醫療行為始符合該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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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落實到刑事程序中的被告上,就是被告有防禦權,意思是給予被告於審判中與檢方類似地位、或給予其法律上的優惠以平衡國家機關與個人間的能力差異,內容包含委任律師、緘默權等等,交互詰問權亦屬之。 註腳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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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本案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事物訊問,是刑事程序中,針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證人針對具體的案情問問題,例如「當天你人在哪裡」、「這包毒品是誰交給你的」這類,可以用來判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沒有犯罪的問題。本案訊問之前,必須先進行人別訊問、告知義務。而訊問時禁止用刑求、疲勞訊問等不正訊問的方式進行,否則將會讓問到的自白或證言不能當作證據來使用。註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事物訊問:指就本案相關事實之訊問,而就訊問被告之方法,消極方面,不得使用強暴、脅迫、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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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補充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是他造當事人,就不能用把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的方式送達,例如離婚訴訟的開庭通知書不能補充送達給同居的配偶。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37條:「I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II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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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必須是對無自救力的人。而無自救力,是指其人無自行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者而言,如因疾病、殘廢或老弱、幼稚等類之人等是。至在財產上能否自給,或有關係,但非以此為必要之條件。註腳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497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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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交互詰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交互詰問是指,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由被告(或被告的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鑑定人直接問話。詰問的目的是希望發現真實,當事人最清楚案件實情,最有能力、動機可以發現證人證詞的真實性。會說「交互」是因為在法庭上,一方(如檢察官)問完才輪到另一方(如被告的辯護律師)發問。 詰問權受憲法的保障,與是否需要對質可由法官審酌者不同。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6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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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商標識別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商標識別性又叫「區別性」,是商標最重要的保護要件。指透過商標就能讓消費者獨立認識到是表彰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並且能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辨別。又分為「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先天識別性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後天識別性指標識原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的使用,而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即具有商標識別性。註腳商標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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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先天識別性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商標本身就有的、且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被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因為對消費者而言,這個標誌具有與他人區別的功能,而非傳達商品或服務本身或其內容的相關資訊。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商標例如google是全新的獨創詞彙,用來指稱搜尋引擎。任意性商標沿用現有的概念或詞彙,但用來指稱完全不同的事物。例如把「蘋果」用在電腦、處理器產品上。暗示性商標不是單純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特徵,而是用隱喻、暗示的方式讓消費者可以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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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遺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16歲以上的人可以寫下遺囑,雖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決定過世後財產怎麼分配、交代後事等,但是形式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訂立,遺囑才會有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有5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從寫遺囑的人死亡時開始有效。延伸閱讀:林意紋(2022),《什麼是遺囑?訂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一份遺囑要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哪些要求?》。註腳民法第1186條第2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民法第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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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成立法人(例如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的行為。以成立公司為例,我國依照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才會取得法人資格,成為權利能力的主體,此時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做對外營業、簽約等法律行為。註腳公司法第6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公司法第19條:「I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II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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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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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ipsaloquitur)起源於英國,後為美國所繼受。在民事案件,原告能證明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就推定被告有過失,且被告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一)若無過失存在,原告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被告對於損害發生的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原告對於損害的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因醫療事故經常涉及複雜的醫師診療、判斷、醫治等行為,非一般人所能瞭解;且在許多手術過程中,病患經常因麻醉而處於無知覺狀態,因而在法律上要求病患對於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