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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保留,是從德文法律名詞Richtervorbehalt翻譯而成。按照此項原則,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也就是說應當保留給法官行使審查、核定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三種強制處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都絕對保留給法官事先裁核,不容許任何例外。另有限制出境出海、搜索,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通訊監察(監聽)三種強制處分,也同樣必須先經法官裁核,如有急迫例外情形,仍應事後陳報法官查核,檢察官偵查中延長被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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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絕對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該決定必須經過法官同意、核准。依事前是否必定經法官同意為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法官保留,以及相對法官保留。絕對法官保留,指絕對須經法官同意始得為之,無彈性空間,例如「羈押」。而相對法官保留,指該處分原則應先經法官同意才可為之,但在必要之緊急狀況下,可先行為之,事後再報請法官同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以下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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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執行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法官宣判的宣告刑而實際執行的刑度。通常宣告刑會等於執行刑,例如宣告刑是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10萬元,實際執行的時候犯罪行為人就會被關3年,並且繳納10萬元罰金。但有幾種執行刑不等於宣告刑的例外情況:數罪併罰如果犯罪行為人犯了2個以上的罪名,例如A先是偷了別人家門口的盆栽(竊盜罪),再跟鄰居口角而打傷鄰居(傷害罪),按照刑法數罪併罰的規定,法官會先針對這兩個犯罪行為分別審判、宣告刑罰後,再根據兩個犯罪的宣告刑去訂出執行刑,而不是單純把兩個宣告刑加起來。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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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理最重要的兩件事,首先要確認事實的經過,其次就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做成裁判;同時必須做這兩件事的就是事實審法院。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的第二審是事實審;相對來說,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民事事實審法院,應就當事人所主張之要件事實加以調查及認定,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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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說與實務經常提及的「醫療水準」注意標準,源自於日本。日本松倉豐治教授為了解決當時實務以「醫學水準」作為過失判斷標準,因而提出「醫療水準」概念,為了與「醫學水準」相區別。松倉教授認為,「醫學水準」是指醫學學術研究上的水準;而「醫療水準」是指在醫學水準下,臨床醫療上已經達到一般醫師普遍實施之治療方法。「醫療水準」的診療方法,是廣泛為一般專科醫師所認識,在臨床醫學界經過廣泛介紹而獲得共識,且具有臨床實踐可能性的醫療方式。然則「醫療水準」的具體內涵究竟為何?亦即,何種程度的醫療行為始符合該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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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相驗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檢驗屍體,釐清死者死亡原因的過程,又可以依據執行相驗的人員不同,區分成「行政相驗」、「司法相驗」。行政相驗是病人因病死亡而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的情況下,由所在地衛生所檢驗屍體,發給死亡證明書。司法相驗是指人民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的情形,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或檢驗員檢視屍體,確認有沒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檢察官進行相驗的階段,可能會將案件分為「相字案」。延伸閱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2010),《何謂「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警察應如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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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普通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普通法,是普遍、通用,沒有人、事、時、地的限制而一體適用的法律。如須受到上述限制方能適用的法律,便稱之為特別法。對於相同事項兩者皆有規定時,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的規定,必須優先適用特別法處理。二、舉例如下:(一)中華民國刑法是普通法。陸海空軍刑法是特別法。(二)民法是普通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是特別法。(三)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法都是普通法。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是特別法。(四)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普通法。離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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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具體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具體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具體危險犯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例如用毀壞軌道、燈塔的方式影響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的犯罪行為,不一定一有毀壞軌道或燈塔的行為,就會造成立即性的危險,所以立法者將這種行為設計成具體危險犯。例如毀壞一條在特定季節才使用的觀光軌道,沒有造成遊客的危險,就只會觸犯一般的毀損罪,但不會觸犯影響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又例如在網路上發文要用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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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抽象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抽象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抽象危險犯的意思是,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一旦做出某些行為,就會對於法益產生危險。例如喝得爛醉之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類的動力交通工具,根據一般生活上的經驗,通常都會因為駕駛者無法精準控制交通工具、而交通工具又有較快的速度,而可能會造成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危險,就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或者例如放火燒燬供人使用的住宅(白話來說就是有人在住的房子,不是荒廢很久沒人住的地方),因為根據經驗可以預期會有人的生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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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終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終止契約,讓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契約關係到此為止,從此「之後」不再繼續,但是「過去」已經完成的部分不會受到影響,因此終止通常發生在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分為兩種:契約約定的終止: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終止契約,同時約定終止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租賃契約約定如果承租人生意做不起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必須提早1個月告知出租人,並且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法律規定的終止: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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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抗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對於法院辦理案件所作成的裁定,受裁定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期間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提出,尋求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抗告」。假如對於法院辦理抗告案件所作成的裁定仍然不服,還可以「再抗告」。二、裁定的種類很多,並不是都可以抗告或再抗告,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條文而定。提起抗告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間是多久(例如五日?十日?)同樣要看法條的規定。三、裁定的案件,未必全是一般訴訟。例如:公務員懲戒案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違反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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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我國學說與實務認為應採取善良管理人注意標準,也就是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之人,在行為人的環境下,是否能夠避免相同損害發生,作為判斷標準。若理性的人在行為人相同環境條件下,仍無法避免相同損害之發生,行為人則無須為該損害擔負過失責任;若理性的人,依其通常注意程度,將可避免相同損害之發生,行為人則須為該損害擔負過失責任。在社會上提供專門服務的人,無論何種職業,都需具備高於一般人在其職業範圍內所具有的技術與知識,因此職業人員的行為是否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應依據從事相同職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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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這個名詞,來自英文的Plea Negotiation。其範圍本來包含罪名協商、罪數協商、量刑協商三項。由於法制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的協商程序,只以刑種和刑度的協商為限,是用什麼罪名?是幾罪?都不在協商範圍之內。所以刻意不加「認罪」二字,以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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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一詞,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的解說,是指「根據違法或所犯罪惡的事實,所判定的犯罪名稱」而言。刑法第二編(分則)有36個章次,每一章的章名,列出了各種罪名。至於各章以內各個條文所規定的個別犯罪,坊間《六法全書》所加註的罪名名稱,也可供參考之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所犯的「罪名」,這是必須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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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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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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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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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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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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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ipsaloquitur)起源於英國,後為美國所繼受。在民事案件,原告能證明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就推定被告有過失,且被告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一)若無過失存在,原告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被告對於損害發生的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原告對於損害的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因醫療事故經常涉及複雜的醫師診療、判斷、醫治等行為,非一般人所能瞭解;且在許多手術過程中,病患經常因麻醉而處於無知覺狀態,因而在法律上要求病患對於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